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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禁止擅自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保证交通秩序,维护经济发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4 08:11 来源: 商务部网站

  ●编制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工程完工后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

  ●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目前,昆明市轨道交通已进入高速建设发展阶段,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并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提示和换乘指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经采取措施后仍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条例》规定了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等。《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擅自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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