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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新规:责任人监管不力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6 01:27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郭晋晖

  从明年5月1日起,若再发生像“瘦肉精”等饲料添加剂类的食品安全事故,地方政府将被追责。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明确了各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规定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人将处以最高为10万的罚款。

  中国现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始于1999年,国务院法制办针对近年来擅自添加禁用物质所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启动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2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3月爆发的双汇瘦肉精事件让公众对饲料添加剂安全性的关注达到了一个高峰。新条例的出台将为严惩这类“黑心”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的安排,条例将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用长达4000字的篇幅对政府、企业以及养殖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增设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还增加了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国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等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饲料添加剂主要有三类:一是营养性添加剂,主要是添加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二是药物添加剂,主要是抗生素、激素、驱虫剂、抗菌促长剂、镇静剂等;三是改善饲料质量添加剂,主要有抗氧化剂、防霉剂、调味剂等。

  药物添加剂是被违规滥用最多的。激素类的添加剂由于残留严重已经被明文禁止使用,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市场上完全绝迹,而抗生素、镇静剂、促长剂等则是饲料添加剂的主力军。此外还有一些现在开发的新型添加剂,对人体的危害作用尚未评估出来。

  条例明确生产企业对于饲料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规定生产企业必须有生产许可,应当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禁止使用非法物质生产饲料等等。对于违规的企业将最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直至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对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也做出相关法律规定。

  条例称,养殖者如果有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是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等等违规行为,也将处于单位最高5万,个人最高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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