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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散户遭遇内幕交易 金融消费者如何受保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0 16:36 来源: 新华08网

  

  新华08网上海11月20日电

  新华社记者沈而默、黄安琪、桑彤

  从雷曼兄弟到曼氏金融,面对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散户们显得弱小无力,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钱已经被用作“豪赌”的资本。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怎样才能减少这些事件的发生?谁该为那些遭遇损失的散户买单?

  势单力薄的“韭菜姑娘”

  面对内幕,面对强大的金融机构,散户成为被“割”了一茬又一茬的“韭菜姑娘”。无论是公司破产、还是内幕交易导致的股价大跌,对于散户而言,都是损失。

  曼氏金融于10月底申请破产保护,成为雷曼兄弟之后破产的最大金融公司。这家在欧债危机爆发之后仍然豪赌欧元债券的金融公司输掉的不仅是公司自身,更是投资者数以亿计的资金。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科尔津于11月4日宣布辞职,并发表声明“对曼氏金融全球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及对公司客户、员工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深感痛心。”

  然而,辞职及声明却无法挽回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想通过公司现有资产或者保险基金获得补偿的可能甚微。

  一方面新的危机在不断发生,另一方面,包括“雷曼兄弟”在内的风波依旧没有平息。

  2008年9月,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成立不到两年的时间,就遭遇了“雷曼兄弟”倒闭事件,基金的估值、赎回业务暂时无法正常进行。

  今年11月2日是该基金第一个投资周期届满之日。一方面,华安基金通过自有资金弥补该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华安基金与雷曼欧洲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雷曼欧洲应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支付超过4700万美元的“和解款项”。最终保住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华安基金事件只是金融消费领域的冰山一角。更多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

  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许春茂“老鼠仓”案、原广东省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都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股票市场上谋取巨额利润,而让其他投资者蒙受损失。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江东表示,现代金融监管的首要基础价值即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直接关涉消费者的微观利益、人权保护、公平正义,更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证券市场理应“惩”大“护”小

  在金融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金融产品是专业性极强的特殊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往往不但包含了承诺的因素,还涉及风险收益形式、费用及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税收负担等等。

  除了已经“水落石出”的大案要案之外,即便是在日常的金融消费中,“小散户”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记者调查发现,证券经纪业务中,较为典型的是对于证券交易佣金费率这一关键要素,长期以来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约定文件,甚至在投资者没有提出相应的佣金要求时,证券经营机构默认以最高佣金执行,这种做法显然利用了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侵害了投资者本应享有的知情权。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马弘表示,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一旦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双方的公平交易就无法得到保障。“侵害知情权往往表现在:制定格式合同剥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当营销行为以及片面宣传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上,一些已经通过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国家和地区,无不选择优先保护“散户”、保护“弱势群体”。

  谁来为亏损买单?

  投资有风险,这是证券投资领域的基本常识,而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可能带来损失。但由于一些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从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是其过程一波三折,旷日持久。也引发了业界对于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思考。

  无论是由于类似于“雷曼兄弟”倒闭的客观原因,还是内幕交易在内的主观故意因素,一旦发生金融产品价值的损失,其结果往往是要面对人数众多的利益受损者,而且损害金额巨大。

  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查员严岩认为,基于人数多、金额巨大两方面考虑,一般而言,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此外,对于这样一些损失,动用国家财政支出,采用国家救助制度,有违公平原则,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在严岩看来,参照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证券风险保险”——由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中提存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保险资金,由此保险资金来承担对消费者、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实际上,在2005年,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需要,我国已经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但其职责主要集中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测、组织参与破产清算、按规定偿付债权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

  黄江东建议,投保基金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情况下的债权保护上,也要体现在常规运营时期的合法权益保护上,我国投保基金的性质就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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