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担当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立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00: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现代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须首先解决原告资格这一核心问题。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广泛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主要解决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什么人具备了何种条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即谁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原告资格是包含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中的,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控制行政权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这样进行表述: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中,某人或某团体享有的将该行政争端诉诸司法、启动诉讼程序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足够的利益。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为重要的就是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学者们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人选包括公民、社会团体、检察院、公益律师、纳税人等。笔者比较赞同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代表 1997年,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河南省方城县检察机关诉方城县工商所案”表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者具有充分的正当性,2005年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已将检察机关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之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可以通过两种形式:一是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二是检察机关支持诉讼。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支持特定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可以同时作为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两种路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有效、效益、效率等原则选择不同路径。
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社会团体的主要功能是对成员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督,对行政诉讼的参与则是社会团体实现这一功能的途径之一。当社团成员的普遍利益受到侵害时,社团应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社会团体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因此社会团体有较强的诉讼能力。随着我国行政民主化的进程,社会团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来,为保证其代表的利益能得到充分考虑,应当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
公民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在中国,鼓励私人为保护社会公益提起诉讼,正是对“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他山之石
美国:私人检察总长行权
当公民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起诉与之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时,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批准他使用“私人检察总长”身份。只要是基于维护公益目的,任何人均可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私人检察总长”身份,将侵害公益的行政行为诉诸法庭。
德国:检察官代权
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官,而且只受政府命令的约束。
日本:纳税人执杖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可见,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