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监管异地商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08:03 来源: 商务部网站《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29日举行听证会。《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 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昆明市”字样,加上原籍地省级、州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任职务。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昆明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工商联是本市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不得审批设立异地商会或其他类似异地商会的组织。设立异地商会必须具备由5个以上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发起。有30个以上企业申请入会;有固定住所;有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等。
《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含当地政府驻昆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任职务。异地商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和相关团体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