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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00: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公约》为国际社会努力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进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得到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据统计,目前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此外,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公约》的一个缔约方。

  《公约》于1994年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应对气候变化,各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是《公约》确定的核心原则。“共同”很好理解,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应对气候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有区别的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差异。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它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语)”。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是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为近40个发达国家及欧盟设立了强制性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即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整体而言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于2005年2月生效,美国是目前惟一一个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2012年到期,而第二承诺期恰恰是德班气候大会谈判的核心问题之一。

  巴厘路线图及双轨制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路线图”。按照“巴厘路线图”要求,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议定书》的规定;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则要在《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这就是所谓“双轨制”谈判。

  “巴厘路线图”设定了两年的谈判时间,即2009年年底的哥本哈根大会完成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哥本哈根大会最终形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延长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从而保证了“双轨制”谈判继续工作,以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三股力量

  出于各自利益的不同,当前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基本分成三股力量——欧盟、“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77国集团+中国)。

  欧盟自视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者”,在节能减排立法、政策、行动和技术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伞形集团”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多次表示不接受《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发展中国家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力量,包括77国集团和中国,其中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还形成“基础四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坚持《京都议定书》应继续有效,要求发达国家承担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并希望此次德班气候大会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作出相应安排。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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