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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尸案”及案例效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1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本报评论员高初建

  今年4月2日,广东阳江公务员周腾越在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周腾越随即用铁锤和木板将妻子杀死,并残忍将妻子尸体肢解为63块,装入塑料袋运往50多公里外的乡间竹林掩埋,事情败露后自首。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腾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判决结果不服,受害人家属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但到目前为止,检察院的答复是“确定不再对案件进行抗诉”。

  在接连发生公务员“裸聊”、打父母等事件后,竟然发生了公务员杀妻碎尸的恶性案件,公务员队伍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状况,以及公务员们处于多种压力下的生存状况,令人深思。

  同样值得深思的是,周腾越犯罪后一审居然只判了死缓,不知法院是怎么想的?要知道,自古以来杀人碎尸都属于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例,法律对此毫不留情。即使在西方国家,只要是保留死刑的,对此类恶性的、通常被认为是变态的案件基本上也是判处死刑,没什么争议。但这次在阳江,周腾越可能开创了一个先例。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成文法”,不是“案例法”。一般情况下,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成为其他相似案件的判案依据。但在现实中,一个典型案件的判决,可能会产生预料不到的巨大影响。这方面最著名的事例,是2007年9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做出的“彭宇案”判决。该案的具体经过许多人都清楚,在此无需赘言。不过必须要说的是,“彭宇案”之后,全国各地一再发生“老人倒地无人扶”,“热心人救助反被诬”之类的事情,甚至发生了让国人蒙羞的“小悦悦事件”。这一切,如果说与“彭宇案”没关系,纯属睁着眼说瞎话。

  法院办案是专业性很强的事,比如“彭宇案”,就涉及民事诉讼是否适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是否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法官能否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当事人的责任等等关键性的问题。然而,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案件的审理,都不能不考虑其对社会公众的公开性警示和“暗示性”影响的双重作用。“彭宇案”判决后,为彭宇作证的一位先生激动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有人评论认为,“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这话的实际意思几乎就是公开宣布,助人为乐风险太大,不讲道德可以明哲保身。

  与具体案例相比,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否严谨,是否可行,是否可以防范负面影响,肯定更为重要。在欧美一些国家,为了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专门有一部《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同时,该法还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否则“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将被视为违法。有了这样的法律,一方面,公众知道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做好事的积极性有了保障;另一方面,公众也明白,见死不救是不行的,不仅不道德,而且是犯法行为。

  《史记·商君列传》中讲过“徙木立信”的故事,说的是法律的推行必须要有权威性。其实,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仅在于是否令出必行,还要看它在实践当中能够发挥多么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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