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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案被指判罚过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6 03:40 来源: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吴敏)备受关注的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上周得出初步结果,根据*ST大地周一的补充公告,云南绿大地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一审判罚400万元,五名责任人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执行。

  *ST大地公告显示,原董事长何学葵、财务总监蒋凯西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桩欺诈发行案判罚过轻。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未追究

  绿大地是A股近年来欺诈上市、虚假陈述案件的典型标本,这家上市公司通过伪造票证等手段上市,上市后继续大幅虚增资产和收入,营造业绩良好的假象。

  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绿大地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以及收入等情节。除2007年上市前之外,2008年亦存在虚增资产和收入的情况。

  但绿大地披露的材料显示,法院认为,在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这两项上,“根据最高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中规定,虚增比例达到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院认为绿大地案中未达到30%的比例,不能按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5名责任人的刑责。

  记者查阅相关条文发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实为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其中关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有9条,包括造成股东、债权人损失累计超过50万的,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节。

  知名律师严义明说,考虑到绿大地案的重大影响,且上市之后同样存在虚增资产、收入的情况,完全应追究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律师指处罚过轻

  此外,*ST大地还将判罚写错,昨日其公告指出,赵海艳判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而上周五的该公司公告则写为判两年,缓刑三年。

  除上述情况外,新华社报道指出,绿大地案法院并未召集相关人等公开宣判,辩护团队律师也是在看到上市公司公告后方知道结果。

  而对于上市公司5名被告的判决,则被律师认为过轻。

  除前述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外,公司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证券律师张远忠指出,缓刑意味着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起,五位被告人都可以释放回家了,几乎相当于没有判刑。

  证监会称对内幕交易零容忍

  事实上,“绿大地案”自爆发以来便受到了证监会的重点关注。此前,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12月1日的发言中指出,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市场“三公”原则。

  而同日证监会在新闻稿中将“绿大地案”与“天山纺织”等案件并列,称其为“一系列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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