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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保护价”能否保护农民利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6 03:40 来源: 新京报

  ■ 经济民生

  一份经济合同能够成立,其最核心的要素是基于双方都能得到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承担对等的市场风险。

  从本月起,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市农业局制定的《北京市草莓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草莓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成交时采用“保护价”、“固定价”或“市场价”3种价格进行结算。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纷传“菜贱伤农”的新闻,一些地区的菜市场里,土豆、白菜、萝卜的价格下降了,但与之相伴的消息是菜农在为蔬菜的丰收发愁,不得不降低价格甚至亏本销售。

  为了应对物价高企拉低CPI指数,有关部门大力倡导农民种植时令蔬菜供应城市平抑物价,从现在来看收到了一些实际效果,但不料按下葫芦却浮起了瓢,如今又不得不为农民卖菜操起了心。在上海,由市政府新闻中心开设的“上海发布”微博(http://weibo.com)为市郊卖不掉的卷心菜吆喝,据说得到了市民的广泛欢迎,卷心菜销量已急剧上升。北京市相关部门推出的这个《草莓买卖合同》,同样体现了保护农民利益的良苦用心。

  但是,细看这个示范文本,却发现在执行层面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文本规定,草莓种植户与经销商之间,可选择以3种价格进行结算。一是保护价:要求交付草莓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按照保护价成交,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成交价格;二是固定价: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三是市场价:双方不事先约定价格,以交付草莓时的市场价为基准,协商确定成交价。从字面上理解,农民只要选择“保护价”就可万无一失,而跌价的风险就只能由经销商一方来承担了。但问题在于,经销商愿意承担起这样的风险吗?

  一份经济合同能够成立,其最核心的要素是基于双方都能得到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承担对等的市场风险。但是,在示范文本规定的3种价格中,“保护价”却规定,未来成交时市场价格如果低于保护价则必须按保护价成交,而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却可以双方再行协商上调价格。这一规定虽然保证了农民的利益,减少了农民可能承担的风险,却放大了商贩的风险,这样订立的合同自然是显失公平的,也很难执行。

  因为商贩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在与农民订立合同时将保护价尽力压低,而一旦未来市场价格上升,货物积压在手的农民实际上已经没有了与商贩博弈的条件,要求商贩在保护价的基础上再行抬高成交价,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在最近两年出现的农产品价格波动中,商贩被舆论指责为哄抬物价的罪魁祸首。其实,单个的商贩并不能与市场抗衡,他们只是处于农产品流通的末端而被抬高到了风口浪尖上。前阶段出现的“蒜你狠”、“姜你军”之类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投机性热钱操纵了市场价格。而最近阶段出现的“菜贱伤农”情况,又反映出投机性热钱转移以后对农民利益的伤害。

  加强市场管理的根本之道在于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具体到蔬果市场,相关部门还应努力于减少流通环节对于价格上涨的推动作用,减少过于繁复的流通环节,特别是减少受政府保护之下的流通环节,可以有效地起到既保证了农民的正当收益,又让城市居民买到平价蔬菜的积极效果。

  □周俊生(上海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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