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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指投资管理 银监会酝酿理财业务新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03:2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芳艳 储芸

   银行理财蓬勃发展倒逼监管和法律进一步完善。

   银监会相关人士在第七届银行业合规年会上透露,在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销售管理办法》”)后,银监会正针对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甚至人员管理、产品设计等其他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梳理,不排除在明年或适当时间,制定一个涵盖包括个人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及机构客户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呼声同样比较大的是,对银行理财在监管的同时要鼓励创新和差异化竞争,例如对监管关注的领域可进行禁止性规定,在非禁止性领域鼓励商业银行自主创新和投资管理。

   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合适产品

   2005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理财业务进行规范,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不过随着近两年理财业务快速发展,新问题逐步显现,迫切需要在原有法律框架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今年10月,针对银行理财在销售过程中的最突出问题,银监会进一步发布前述《销售管理办法》,自明年起施行。

   《销售管理办法》几大措施力度较大,其一是扩大监管范围,统一监管标准。2005年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人客户,而后者则扩展到了包括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的客户。

   其二是在《销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强调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及防范监管套利。此前相关法规规定,如果客户坚持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并在文件上签字,是可以购买高风险产品的。但《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综合考虑金融危机后出现的各种情况,监管最新的政策是认为即使客户同意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银行也不能把产品销售给他们。这与此前的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家外资行相关人士表示,已整理出25条现行做法可能与法规要求存有差异的条目,差异内主要是销售文件、内部控制、监管报备三个方面,已有近10条向监管询问。

   不过,这仅是针对销售端的全面细致的监管规范,作为新兴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其他方面,仍有诸多问题待解。例如,今年以来银行资金池运作就暴露出无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无法进行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的问题。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上述领域的法律法规。

   “现有监管规则,法律的层级,我们觉得相对比较低,需要出台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争议比较大的理财产品质押等问题。” 中国银行相关人士还建议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制度。

   差异化竞争呼声渐起

   银行业呼声同样比较大的是,银行理财在监管的同时要鼓励创新和差异化竞争,这是业内对未来将出台的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办法的一些建议。

   事实上,由于监管力度加大,目前银行可投资的范围客观上越来越狭窄,仅仅局限于债券等一些资产,

   产品同质化明显。

   “建议进一步明确理财投资范围,鼓励差异化竞争,从发挥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优势角度拓展投资范围,避免走基金、券商的老路。”浦发银行相关人士认为,希望监管鼓励银行通过流动性风险管理获得流动性风险溢价,鼓励银行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创新资产管理模式,引导差异化竞争,“对监管关注的领域可进行禁止性规定,在非禁止性领域鼓励商业银行自主创新和投资管理。”

   针对投资领域,他建议参考货币式基金,明确理财核算估值原则。

   “具体包括货币式基金明确规定债券投资可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银行理财投资债券的目的是利息收入而非资本利得,成本法更符合理财投资目的。而且成本法有利于银行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双赢,避免市值大幅波动,影响客户收益。”前述浦发银行人士说。

   他同时认为,应鼓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向开放式和周期型方向发展。开放式和周期型的赎回完全取决于客户,商业银行无法主动调控,从而有利于回归理财业务本质,“周期型是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商业银行相对基金、券商的优势所在,可从开放式和周期型的起息和赎回条件上进一步规范,使此产品成为商业银行理财核心竞争力。”

   “现在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的力度越来越大,银行理财业务得以规范进行。同时,理财资金投向的领域和投资的收益也势必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客户正常投资的需求,所以我们建议对银行理财业务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思路,对于一些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应该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上述中国银行人士称。

   此外,前述浦发银行人士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资格,会间接影响理财的创新和投资范围拓展,建议在未来将出台的相关理财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理财主体资格,如特殊SPV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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