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WTO相关术语总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15:31 来源: 新浪财经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以下是WTO相关术语:
1.FSC
指外国销售公司法案(US-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它是欧共体对美国提起的一起WTO争端。1971年,为促进出口、减少贸易赤字,美国制定法律,对设在美国、主要从事出口美国产品的贸易公司免除联邦所得税。欧共体认为,美国的这一规定与关贸总协定的反补贴规定相违背,相当于实行变相补贴。于是就诉到关贸总协定。1976年11月,专家组作出裁决,认为美国的做法构成了出口补贴,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6.4款。但是,该报告被关贸总协定总理事会搁置了五年,直到1981年12月才通过报告。为执行裁决,美国于1984年通过了FSC法。该法规定,在外国设立主要从事出口美国产品贸易公司的美国投资者可以免除其出口所得的联邦所得税。欧共体认为,该法仍然违反关贸总协定的规定。遂于1997年11月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由于磋商失败又于1998年7月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1999年10月,专家组散发报告,裁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相关规则。2000年2月,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再次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2000年3月,WTO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并要求美国在10月前撤销FSC的补贴措施。为执行裁决,美国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废止国外销售公司法与域外收入免税法》(ETI)。欧共体认为,该法仍然未能满足裁决的要求,故请求WTO成立DSU第21.5条专家组。专家组裁定美国没有执行WTO裁决。美国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2002年1月作出裁决,维持了专家组裁决。由于美国未能执行裁决,2003年5月7日,WTO授权欧共体对美国采取报复措施。2004年3月1日,欧共体对美国采取报复措施。2004年10月22日,美国为执行WTO裁决,通过了《美国就业法》,废止了ETI法,但规定了过渡期条款和祖父条款,试图对某些交易在短期内继续提供补贴。于是,欧共体又提出了第二个DSU第21.5条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支持了欧共体的请求,裁决美国未能履行先前裁决。美国又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2006年2月13日散发报告,3月14日,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获得通过并生效。2006年5月11日,美国最终通过立法废止《就业法》中的祖父条款,过渡期条款则于2006年年底届满。故到2006年年底,美国才算完全履行了WTO裁决。长达40年的欧美贸易争端落下帷幕。
2.G19
指19国集团。是WTO中的19个成员为协调立场组成的一个松散型谈判协调组织。这19个国家是: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南非、韩国和土耳其。
3.G20
目前,国际上有两个协调机制都称为G20。一是指多哈回合发展中国家农业议题20国协调小组。它是多哈回合中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个农业谈判协调机制,于2003年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首次出现,主要由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组成。其中,巴西充当了协调国,中国、印度、阿根廷、南非是核心成员。参加协调的国家最初有16个,后来增加到20个,最多时达到23个,后来也有一些国家退出。因参加会议的成员数量经常发生变化,有时也被称为“21国集团”(G21)或“22国集团”(G22)等。为了保持协调机制的形象和稳定性,该协调机制决定,不管参加协调的国家数目如何变化,以后都叫G20。第二个称为G20的协调机制是指二十国集团,它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形成的国际经济合作论坛,旨在建立全球金融标准、透明财政政策、反投机反洗钱和融资等经济标准。1999年9月25日,八国集团(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财长宣布成立20国集团。20个国家除了上述8国和欧盟之外,还包括11个重要新兴工业国家(中国、韩国、澳大利亚、南非、印度、印尼、巴西、沙特、墨西哥、土耳其、阿根廷)。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是该论坛的最高级别会议,此外还有财政部长及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G7
指西方七国集团首脑会议(或七国集团),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和日本组成。它是现在的八国集团首脑峰会(G8)的前身。G7会议是上述国家为研究经济形势、协调政策而举行的首脑会议,开始于1975年。多年的运行已经让G7会议成为西方主要发达工业国的首脑会议,多项国际行动计划均在这一框架内达成。
5.ITA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该协议由29个WTO成员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的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签署,1997年4月1日生效。协议由WTO成员自愿参加,中国于2003年4月24日加入该协议。目前,该协议有70个成员。协议包括序言、4个条款及1个附件组成。主要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范围、关税及其它税费削减、实施期以及扩大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谈判等内容。协议的宗旨是: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技术进步。
6.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该协定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于1992年8月12日签署,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协定的规定,自NAFTA生效之日起的15年内,各缔约方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施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
7.NAMA
指非农产品市场准入(Non-Agriculture Market Access)。非农产品是指《农业协议》不适用的产品。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级会议同意,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目的是降低或酌情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关税高峰、高关税、关税升级以及非关税壁垒。谈判覆盖的产品范围广泛,基本前提是所有的非农产品都必须包括在内。对于非农环境保护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或取消问题,也是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框架内来处理。
8.NGO
指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包括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等,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NGO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人口、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仍然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一种回应,NGO迅速成长,并构成社会新的一级。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
9.OECD
是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1961年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成立,其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分析和预测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协调成员国关系,促进成员国的合作,为成员国制定国内政策和确定在区域性与国际性组织中的立场提供帮助。OECD的总部设在法国首都巴黎,现有30个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OECD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政策、审查工作、批准预算等。中国未加入OECD,但于1995年与它建立了对话合作关系。
10.SPS协定
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该协定是WTO的货物贸易协定之一,其宗旨是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SPS协定并不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或实施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协议共有14条,规定了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等效、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透明度、控制和检查与审批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
11.TBT
指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指扭曲贸易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有助于保证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从而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从而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在关贸总协定进行多轮关税谈判之后,技术性壁垒逐渐成为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于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的东京回合上,缔约方达成了《技术壁垒守则》,以期规范技术性贸易措施,努力消除阻碍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在《技术壁垒守则》的基础上,乌拉圭回合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12.TRIPS
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该协定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构成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三大支柱。TRIPS协定第一次将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单一的国际条约。TRIPS协定的目的是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但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故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就成为协定的主要目标。协议共有73条,规定了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程序等内容。
13.WTO plus
指在WTO义务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外的义务。WTO成员之间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大多在WTO义务之外作出额外规定。有人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包含了超出WTO协定要求的义务。
14.WTO市场准入司
是WTO秘书处之下的一个机构(Market Access Division),负责市场准入谈判等问题。由一名副总干事直接领导,负责组织正式会议和正式会议之前的非正式会议与协商。
15.WTO争端解决机制
指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建立起来的解决争端原则、规则和程序的总称。DSU共有27条,主要规定了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和调解与调停、专家组程序、上诉审议程序、裁决时限、裁决的监督执行等事项。WTO争端解决的通常程序是:协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发生争端后,先行磋商。如果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设立专家组作出裁决。如果对专家组裁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WTO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到2011年5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受理了424个案件。
16.报告书
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它是中国与WTO成员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由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拟就并最终由WTO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之一。工作组报告书共有343段,分为八个部分:导言;经济政策;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框架;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其他问题;结论。工作组报告书以工作组成员与中国代表相互应答的方式书就,其内容主要为:关于中国复关和加入WTO谈判简要过程的回顾;针对工作组成员就中方在市场准人等方面的承诺所提出的进一步关注,中国代表所做的解释、澄清和进一步确认;针对中国代表就《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某些规定(如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等)可能被滥用所表达的关注,工作组全体所做的相应承诺等等。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一部分第l条第2款的规定,工作组报告书中记载中国承诺的所有段落均应成为《世贸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段具有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条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17.议定书
指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它是由中国与WTO成员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并最终由WTO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的、记载中国加入WTO条件的谈判结果的法律文件之一。议定书正文包括序言及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承诺表及最后条款。第一部分(总则)共涉及18个议题,涵盖了中国加入WTO的主要条件以及对其他WTO成员针对中国的某些措施定授权(如反倾销、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等)。第二部(承诺表)主要是确认了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个承诺表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诺的起始实施期。第三部分(最后条款)规定了议定书签字、生效、登记及效力等问题。议定书还有9个附件。
18.电信协定
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之一。它是各国成员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于各成员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所有措施,不适用于影响有线或无线电广播或电视节目传播的措施。它要求各成员确保按照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或使用其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包括在具体承诺表中承诺提供的服务;应允许服务提供者购买或租赁附加终端和其他与公共电网互联的必需设备。各成员应确保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或越境使用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线路,允许所租用的线路与公共电信网及第三人租用的线路互联。该协定要求各成员一致遵守,一成员即使没有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没有在基础电信方面做出任何市场准人承诺,也要为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从事相关服务更提供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的基本保证。
19.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
WTO成员根据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对中国贸易政策进行的审查。除了这一机制外,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还规定了过渡性审议机制,主要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根据议定书第18条的规定,中国应在加入WTO后的前8年内每年接受WTO每一下属机构和总理事会的审议,并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较早的日期进行最终审议。
20.多边谈判
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体制内,为降低贸易关税、削减贸易壁垒、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而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从1947年到WTO成立,关贸总协定共发起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1986至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是关贸总协定历史上的最后一轮、也是范围最广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它不仅导致了WTO的成立,并且使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WTO成立后,又在2001年11月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四届部长会议上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
21.多哈回合
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简称“多哈回合”,又称“多哈发展回合谈判”。该轮谈判确定了8个谈判领域,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以及贸易和发展问题。目前,该回合的谈判仍未结束。
22.反补贴
指一国反补贴调查机关针对进口产品采取的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
23.反倾销
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针对进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
24.非关税壁垒
泛指各国对进出口商品采取的关税之外的限制进出口的措施。主要包括进出口配额措施、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外汇管制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等。
25.非歧视
是WTO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它是指一成员对另一成员的货物或服务应给予平等待遇,包括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6.“复关”
指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原始缔约方地位,简称“复关”。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请,请求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确定其工作日程。但在WTO成立之前,中国未能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同年11月,中国政府照会WTO总干事,将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入世工作组”。从这天起,中国“复关”谈判变成了“入世”谈判。
27.富人俱乐部
对关贸总协定的一种称呼。在关贸总协定初期,因其缔约方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很少有发展中国家,因而被称为“富人俱乐部”。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入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现在,WTO的大多数成员是发展中国家。
28.工作组会议
又称中国复关工作组会议,后改称中国入世工作组会议。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设立中国工作组,同年10月举行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1995年11月,中国政府照会WTO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
29.关贸总协定23个初始缔约方
1947年10月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各国就建立国际贸易组织问题通过了《哈瓦那宪章》。在进行哈瓦那宪章谈判的同时,一些国家将《哈那宪章》中涉及关税和贸易政策的条款单列,并通过谈判达成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根据23国签署的《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这23个国家被称为关贸总协定的23个原始缔约方。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及美国。
30.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和附注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主要规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附注第2条则主要规定了对国营贸易国家的产品确定倾销时的价格比较方法:“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31.关贸总协定第10条
该条是关于透明度义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各缔约方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税捐和其它费用的征收率、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和限制及禁止、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和条例、相关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但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32.关税减让
指通过谈判,承担降低关税义务的承诺。它是关贸总协定历次回合谈判的重要内容。通过关税减让谈判作出承诺之后,WTO各成员必须履行其承诺。通常情况下,产品对产品的关税减让方法由各类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家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制定出具体的减让税率,然后再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缔约方。后来,考虑到逐项商品谈判十分费时复杂,于是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同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然后分年度分阶段逐步实施。但因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若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有些国家因此主张协调一致公式,即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但未能普遍接受。在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中,瑞士提出一个折中方式,不少国家表示愿意接受瑞士公式。
33.关税减让表
是将各缔约方关税减让的谈判结果固定化的一种法律文件,其本身是关贸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减让表是具体确定成员应履行的关税减让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缔约方的减让表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最惠国税率,第二部分为优惠关税,第三部分为非关税减让,第四部分是针对农产品的限制补贴承诺。
3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全称是《关于纺织品国际贸易的安排》(Agreement Regarding Intem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又称为《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greement,MFA)。它是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一项国际多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定。该协定允许针对特定目标国的纺织品采取进口配额制度,因而使得纺织品及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造成与非歧视条款和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不一致。乌拉圭回合以《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代替了《多种纤维协定》,将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贸易逐渐整合纳入关贸总协定。根据该协定,各成员应从1995年1月1日起的十年内逐步取消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制度。目前,《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已经失效。
35.国民待遇
指WTO成员对于原产于其它成员的同类产品或者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提供者及其提供的同类服务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WTO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36.互不适用协定
指关贸总协定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两个缔约方没有进行关税谈判,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关贸总协定,则在这两个缔约方之间将不再适用关贸总协定。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允许该新的缔约方或任何一个原来的缔约方宣布不与任何一个原来的缔约方或新的缔约方建立关贸总协定下的关系,即尽管他们都是总协定的缔约方,但他们相互不享有总协定下的权利,也不承担总协定下的任何义务。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上,日本于1955年取得了加入总协定所需的三分之二投票,但当时33个缔约方中的14个宣布不与其建立总协定下的关系。后来又有许多国家不与其建立总协定关系,前后共达53个国家。随后,多数国家又宣布撤销了它们原来的决定。
37.“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
由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主要针对苏联共产主义国家的产品在美国获得最惠国待遇问题制定的立法,因由杰克逊和瓦尼克提出,故名“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该修正案授权总统在一定条件下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最惠国待遇。非市场经济国家要获得最惠国待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美国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互惠条款协定,并获得国会批准;二是必须满足自由移民的条件。依据该修正案,美国政府对有关国家的最惠国待遇是暂时的,需要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议。杰克逊一瓦尼克修正案适用于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包括中国。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中国正常贸易关系法( PNTR),规定自中国加入WTO时起,按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结束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做法。
38.紧固件案
指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该案是中国入世以来首次将与欧盟之间的贸易争端诉诸于WTO的案件。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发布报告,裁定欧盟对中国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并进一步指出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WTO 规则。欧盟于2011年3月25日提起上诉。
39.金融服务领域案件--信用卡案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在与电子支付卡有关的“电子支付服务”的限制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磋商程序,该案又被称为“VISA与银联之争” (China-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Complainant: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S413)。美国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一系列措施指定中国银联垄断处理中国消费者的银行卡交易而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和第17条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该案已提交专家组进行审理。
40.金融服务协定
乌拉圭回合结束后,根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WTO成员于1997年12月12日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及金融服务减让表(简称第五议定书)。在该减让表中,各成员就银行、保险和证券及相关附属服务承诺了比乌拉圭回合更高的市场开放水平。1998年2月17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第五议定书,并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41.禁止性补贴
指WTO反补贴协议中禁止各成员方给予或者予以维持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则受《农业协议》的约束。
42.可诉性补贴
指那些本身不被禁止但有可能产生损害结果的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对贸易的影响判定是否符合WTO规则。
43.快轨授权
指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设立的一种谈判授权机制。根据快轨机制,国会只能在整体上批准或不批准由美国行政机构谈判达成的贸易协议,而不能修改该贸易协议。快轨授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针对特定国际贸易谈判而授予。美国总统及其贸易代表如果没有这样的授权,其谈判签署的协议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削弱这一谈判的效果。
44.陆地棉案
是巴西诉美国的一起WTO案件(DS267)。2002年9月27日,巴西就美国向陆地棉的生产商、使用者和/或出口商提供禁止或可诉补贴的做法以及向陆地棉生产商、使用者和出口商提供此种补贴、赠与或者其他援助的法律规定,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磋商失败后又于2003年3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2004年9月8日,专家组散发报告。2005年3月3日,上诉机构散发报告。2005年3月21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支持了巴西的大部分主张,裁决美国通过出口信贷保险等方式对棉花提供了禁止性补贴。美国对美棉花的国内支持不符合“和平条款”的豁免条件,与价格挂钩的补贴项目造成棉花价格大幅抑制,严重损害了巴西的利益。因美国未能履行裁决,巴西又提出二楼设立DSU第21.5条专家组的请求,专家组于2007年12月18日散发报告。DSU第21.5条上诉机构于2008年6月2日散发了上诉报告。因美国未能执行裁决,2009年11月1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巴西对美国采取报复措施。2010年8月25日,巴西和美国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45.绿色科技的“301条款”申请
2010年9月9日,就中国清洁能源政策和措施,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政府提出“301条款”调查申请,内容涉及限制外国公司获得稀土等关键原材料、为发展绿色科技提供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等五项政策和措施。申请人指控:中国的政策和措施使美国在风力设备、太阳能、核电站和其他清洁能源领域出口被中国产品取代,严重损害美就业,提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展调查,并将这些政策和措施诉诸WTO。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在于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该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采取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但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违法但又不执行裁决的成员,才可以根据301条款采取相应的措施。
46.绿屋会议
WTO总干事在日内瓦的会议室是绿色的,由于WTO总干事和部长级会议的主席经常将一些多边谈判会议的主要利益集团集中在这个房间开会,协调各方的矛盾,然后再将达成的意见提交WTO部长级会议,因此,此类具有协调性质、往往实质性影响甚至决定多边谈判走向的会议被称为“绿屋会议”。绿屋中进行的谈判往往是由WTO总干事牵头,因为房间较小,举行的都是只有小部分WTO成员国可以参加的排外的、不公开的会议。因此,反对WTO的人有时以绿屋为例,证明他们所声称的WTO不透明的决策过程。
47.贸易保护主义
指一国政府通过采取高关税、进出口许可证措施、进出口配额措施、外汇管制措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等限制进出口的措施达到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和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做法。
48.贸易救济调查
泛指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
49.贸易权和分销权
贸易权在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中通常被称为进出口经营权,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权利。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中国政府承诺:(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有权在中国的全部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依照中国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2)除非中国加入议定书有规定,否则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不低于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3)在3年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4)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分销权是指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经营权以及辅助分销和服务的经营权。
50.贸易政策审议
指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该机制是依据《WTO协定》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而建立的对各成员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法律机制,是乌拉圭回合为实现WTO透明度要求而设立的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WTO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都要接受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定期审议,每个成员接受审议的频率是不同的。成员在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确定了其接受审议的频率:排名前4个贸易实体每两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实体每四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但可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确定更长的期限。在例外情况下,如一成员贸易政策或实践的变更可能对其贸易伙伴产生重大影响,经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磋商后,可要求该有关成员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51.美国对来自中国的轮胎采取特殊保障措施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协会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乘用车轮胎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4月29日,ITC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9月11日,美国宣布,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乘用车轮胎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即自9月26日生效起对上述轮胎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
52.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向中国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DS362)。该案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2007年6月,中美双方进行了磋商。2007年8月,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并指控中国在三个方面的做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散发报告,驳回了美国的绝大多数主张。中美双方对该报告均未提出上诉。2009年3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53.秘书处
指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总部设立的日常工作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独立行使其所承担的职责,不能寻求或接受WTO之外任何政府或其它权力机关的指示。秘书处的职责是为WTO各机构进行谈判和执行协议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组织、WTO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就争端解决涉及WTO规则和惯例的解释问题,由WTO法律顾员提供帮助;处理新成员的加入谈判,为准备加入的国家提供咨询等。秘书处下设总干事办公室和与WTO各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对应的工作部门,以支持、协助WTO各部门的工作。
54.农业特殊保障条款/农业特殊保障机制
农业特殊保障条款(Special Safeguard,SSG)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出的。它是针对部分对农产品进口实施关税化管理的国家所设立的一种紧急措施,目的在于避免部分国家由于实施关税化管理而对国内农产品市场造成冲击。当初对农产品实施关税化管理的多为发达国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没有实现关税化管理而没有获得特殊保障措施权力,所以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改革或者取消SSG,建立新的特殊保障措施机制,成为大多数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共识。
55.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
原指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009年11月3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新的第1225/2009号条例,取代了1995年通过的条例,但名称仍称为《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
56.普惠制
全称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以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制度。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1)普遍性。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优惠待遇;(2)非歧视性。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例外地享受优惠待遇;(3)非互惠性。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普遍优惠制待遇最初是在1964年召开的的第一次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中提出的,该会议建议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给予免税待遇。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上,与会国家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至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II)号决议。该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实施进行协商。
57.汽车零部件案
指美国、欧盟和加拿大针对中国汽车零部件政策和做法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的案件(DS340)。该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006年3月30日,上述三方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又于2006年9月15日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于2008年7月18日和12月15日散发报告,均裁决中国的相关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中国政府通过修改相关措施已经执行了这一裁决。
58.倾销幅度
指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的正常价值的差额。进口国在对倾销产品课征反倾销税时,不得超过倾销幅度。
59.瑞士公式
在关贸总协定第7次多边贸易谈判即东京回合中,瑞士提出了关税减让谈判的一个折中公式,主要是为了实现线性关税减让。该公式使原有关税越高者减让越多,原有关税越低者减让越少。具体公式为:Z=AX/(A+X)。其中:X代表最初的关税率,A是一个经过同意的系数,Z是减低后的关税率。欧洲经济共同体、北欧国家和澳大利亚的系数为16,美国、日本和瑞士为14。新西兰则采取遂项谈判的方式。东京回合谈判中有18个工业发达国家采用了这个公式,有31个缔约方仍采用传统方式。
60.约束关税
指关贸总协议缔约方或WTO成员经过谈判达成、列入减让表的关税税率。对于实施约束关税的商品,实施该关税的成员在未与其它成员进行谈判或给予补偿的情下,不得单方面提高关税。不得超出约束关税征收普通关税,列入减让表中的关税构成了相关成员可以征收的普通关税的最高限额。
61.市场准入
指一国产品或服务在非歧视情况下进入另一国市场时所面临的进口方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市场准入条件既包括边境措施,也包括针对产品销售和服务国内市场措施。就货物贸易而言,市场准入谈判既涉及关税减让,也涉及非关税措施的规范;就服务贸易而言,市场准人谈判既涉及拟开放的服务产业部门、服务贸易方式,还涉及准入的具体条件(包括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等)。
62.授权报复功能
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败诉方中止适用关税减让或其它义务。这实际上是对败诉方不实施建议或裁决的报复措施,目的是为了敦促败诉方尽快执行建议或裁决。但为了防止对报复措施的滥用,WTO规定了实施报复应遵守的规则,如报复的方式、报复水平及报复的暂时性等。报复制度的发展尤其是交叉报复的采用,是强化WTO争端解决的力度、保证其裁定执行的重要步骤。
63.司法审查
也称“司法审议”。是指由法院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或者合法性进行复审或者审查的制度。各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尽相同,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通例。WTO规则中的司法审查是指,WTO成员方应通过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对其他成员、企业或个人质疑的其与贸易相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进行独立的审查,以使其与贸易相关的行政行为不与WTO规则相冲突。
64.特殊保障措施
是指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或者选择性保障措施,简称特保。它是WTO成员专门就某一特定成员的特定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及《中国加入WTO工作报告书》规定了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特保措施。根据这些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境内时,发生数量上的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其增加的数量和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国国内生产商造成或者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者造成重大贸易转移,作为进口国的WTO成员可在经过调查、公告和通知、磋商等程序后,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上述产品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的特别保障措施。
65.替代国
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Analogue Country)是指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根据该方法,调查机关拒绝采用涉案产品原产国的成本数据,而选择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的成本数据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情况下,由于替代国价格往往高于涉案产品原产国的价格,在出口价格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价格比较所得出的产品倾销幅度一般都比较高。《中国加入世界组织工作组织报告书》第151段规定,其他的WTO成员在采用代替国方法确定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尽量大努力保证按一下方法实施,即该代替国必须是市场经济体,且是调查所涉案产品的主要生产者。被选择的代替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应与中国具有可比性,或者根据受调查的产业的性质,该被选择的具替代国属适用的价格或成本来源。
66.替代国价格
指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所用的替代国方法所计算出的正常价值。通常情况下,由于替代国价格往往高于涉案产品原产国的价格,在出口价格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价格比较所得出的产品倾销幅度一般都比较高。
67.统制贸易
统制贸易又称外贸统制,是指对外贸易由国家统一管理、控制和调节,也被称为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统制贸易由国家建立的集外贸经营与管理为一体、政企不分、统负盈亏的外贸管理体制,中央以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少数的专业性贸易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
68.透明度
指WTO成员方应公布其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法规和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不公布的不得实施。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69.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
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救济等方面的统一规则。
70.乌拉圭谈判
1986年9月15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部长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由此启动的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也被称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这轮回合确立的谈判目标是: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议题共有15个,按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货物贸易、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和服务贸易。每个议题由一个独立的谈判工作组负责。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三个议题是前几轮多边贸易谈判从未涉足的领域。同时,在这轮回合中,虽然关税仍是议题之一,但谈判的重点全面转向各种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新议题和总协定的机制的作用上。1993年12月15日,各谈判方草签协议,1994年4月15日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结束。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历史上最后一轮,也是成就最大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该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71.限制性商业惯例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于1980年4月主持签署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对“限制性商业惯例”定义为: “凡是企业具有下述的行为和行动,即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以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从而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的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商业行为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歧视的做法或惯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可分为三类:实行垄断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
72.小型部长会
指在部长会议召开之前,一些成员的主管部长先行举行的非正式会议。商讨推动谈判的方法、讨论谈判中的一些重点问题,甚至作出重要决定。它是一种非正式会议。
73.协商一致原则
是WTO采取的一种决策方式。指出席会议的成员方对拟通过的决议如果不正式表示反对,就视为同意。保持沉默、弃权或进行一般的评论等都不能构成反对意见。
74.一国一税
又称全国统一税率。按照欧美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只有通过单独税率测试,才能依据他们各自的倾销幅度确定反倾销税率,否则将适用全国统一税率。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除非企业提交个别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否则即实施无分别裁决和一国一税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反倾销协议第6.10条规定:“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按照此条规定,调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企业确定一个单独的倾销幅度,不能对整个所有中国企业给一个统一税率。
75.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
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中国正常贸易关系法》(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PNTR),规定自中国加入WTO时起,按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从而结束了过去根据1974年贸易法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做法。
76.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指一国授予另一国最惠国待遇时附加了该国应当履行的条件或义务。例如,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的“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将授予最惠国待遇限制在那些采取自由移民政策的国家。
77.正常贸易关系待遇
该术语从1998年开始被美国用来代替最惠国待遇一词。由于美国认为最惠国待遇已经给予了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如果继续将其称之为最惠国待遇,容易引起歧义,所以,将其更改为正常贸易关系待遇。该词在关于是否继续授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的国会年度辩论中尤为经常使用。
78.中国加入WTO工作组
指根据WTO总理事会1995年1月31日的决定,由原中国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转化而来、以审议中国加入WTO的申请为主要任务的工作组。该工作组从1995年12月7日中国正式提出加入WTO申请起开始行使职权。工作组共由63个WTO成员组成,主席为皮埃尔一路易斯?吉拉德(瑞士籍)。工作组的职权范围是:审议中国根据《马拉喀什协定》第12条提出的加入WTO的申请,并向WTO总理事会提出建议,该建议包括《加入议定书(草案)》。在中国入世谈判期间,工作组共召开了18次会议。在2001年9月中旬举行的第18次即最后一次工作组会议上,工作组最终审定了拟提交WTO部长级会议审议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草案)》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草案)》,为2001年11月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届WTO部长级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决定》铺平了道路。
79.中国诉美国禽肉案
指中国就美国采取的歧视中国禽肉的措施向WTO提起的案件(DS392)。自2007年开始,美国通过年度拨款法案及一系列相关措施使得中国禽肉制品无法出口美国。2009年4月17日,中国就美国限制中国禽肉进口的措施向美方提出磋商要求,案件主要涉及美国国会《2009年综合拨款法》第727条款。该条禁止美国农业部利用财政拨款调查取消限制中国禽肉进口的行动,带有明显歧视性,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因中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中国请求WTO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在2010年9月29日散发的报告中裁定:美国对中国禽肉的进口限制违反了WTO关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相关规则,也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报告作出后,中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80.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 VER)是灰色区域措施的一种,亦称自动限制安排。它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出口商迫于进口国压力,自行限定一定时期向进口国输出某种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以此换取进口方放弃实施进口限制措施。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这种做法曾在钢铁、汽车、半导体和其他所谓的敏感行业中被较多地采用。日本曾多次迫于美国的压力实施自动出口限制。
81.专家组(Panel)
指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的审理各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临时性机构。应争端申诉方的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在此会上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除争端各方另有议定外,专家组的标准职权范围是:按照提出申诉方引用的使用写的有关规定,审查当事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此外,在设立专家组时,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其主席与争端各方协商,制定专家组的特别职权范围。专家组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专家组的成员由资深政府官员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和丰富的经验。但政府为当事方或为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同意。为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秘书处应保存一份满足资格要求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指示性名单,便于从中酌情选出专家组成员。如果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争端双方无法就专家组人选达成一致,争端一方可请求总干事指定专家组成员,总干事应在收到上述请求后10日内指定。
82.祖父条款
又称保留条款、不追溯条款。指因事先已存在的条件或状况允许正式免除执行某项规则或法律的例外条款。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祖父条款是指创始成员于1947年通过的《临时适用议定书》中的一个条款。该条款规定,可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允许原缔约方强制性国内立法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的国内立法必须在签署1947年《关贸总协定》之前已经存在。祖父条款意味着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适用上,缔约方国内立法具有优先地位。1994年《关贸总协定》没有包含祖父条款,在WTO成立后,祖父条款已经不复存在。
83.最惠国待遇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最惠国条款法最后草案》第5条的定义,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由于其基本含义是待遇平等,因此在过去亦被称为对外平等。最惠国待遇被纳入WTO协定。根据WTO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在情形相同时,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
84.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本是一项英美法制度,主要规定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未来案件的法律渊源。在WTO 法律体系中,该制度通常涉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报告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WTO争端解决中,是否要将此类报告作为先例予以遵循。在任何WTO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都找不到对该问题的明文规定。上诉机构曾在“日本酒精案”中否定了专家组报告的先例作用,但同时指出,后来的专家组应考虑到先前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因此,这些报告为WTO成员提供了合理期望,在与任何争端相关时将会得到考虑。大多数人认为,在WTO争端解决中缺乏遵循先例的条约法依据,但实际上存在着类似先例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