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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病车”不该再收折旧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9 10:25 来源: 济南时报

  因质量问题退换汽车到底应不应收折旧费?8日,济南市消委会就全国22家消费维权单位针对汽车三包提出的七条建议,逐一进行了解读。

  车有瑕疵还收折旧费?

  对消费者不公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起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除应免费退车的情形之外,消费者退车时,应减去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对于该规定,济南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冯京凯认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冯京凯表示,若规定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则有违上位法原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且不合理。

  能转动的就是损耗件?

  方向盘算不算

  冯京凯认为,征求意见稿并未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在制定该目录时须合理确定,不应将非损耗件纳入其中。“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他表示,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

  “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的名义来逃避‘三包’责任。”他说,那些诸如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近年来发生的以“回收胶”冒充“返炼胶”做成劣质轮胎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证明。

  免费退车限定售后30天?

  按公里数才合理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的规定,冯京凯表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现实中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因此,退换车的限定时间应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因素。同时,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要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同时,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冯京凯认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影响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应当缩短。

  质量问题谁说了算?

  应定第三方机构

  据介绍,一旦发生汽车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会遇到委托鉴定难及鉴定费用高的问题。

  对此,冯京凯认为,应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同时国家应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

  此外,冯京凯还认为,汽车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它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记者苏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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