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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3 04:50 来源: 信息时报

  1.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私人车辆,所发生的相关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和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由于企业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企业与出租企业或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的,企业可按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费用,凭合法、真实、有效的租赁发票在税前扣除。即企业使用私人车辆所发生的相关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不能凭上述费用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何时确认收入实现?如果企业在国债到期前转让的,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征收,怎样计算?

  答: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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