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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之下民企应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机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4 09: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危机之下民企应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机遇

  国际化是我国许多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后危机时代带给我国民营企业很好的发展机遇。目前对民营企业的国际化道路所提供的国家支持还需要加强。

  如加强对"走出去"民营企业的风险保障机制,完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等。

  近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表示,201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形势将比较严峻,作为拉动经济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出口,当前对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暂时还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事实上,外贸对中国经济的贡献率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高,德国是60%,日本是33%,中国大约20%左右。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已经达到9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已经超过3600万户,出口贸易已占全国的60%以上。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民营企业眼下正是外贸转型的关键期,实现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升,提升品牌商品出口,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早在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简称“新36条”)中就有明确的表述:“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国际化是我国许多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后危机时代带给我国民营企业很好的发展机遇。对于我国政府来说,如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政策,促进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是十分紧迫而又意义的事情。客观来看,自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改革了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了境外投资便利化,起到了大力支持和推动我国企业加大海外投资的作用,但整体来看,目前对民营企业的国际化道路所提供的国家支持还需要加强。

  第一,成立民营企业走出去领导协调小组,明确“走出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在各部门管理协调方面,应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即类似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机构,来对我国跨国公司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具体可由国家发改委或更高一级的部门牵头组建“海外投资并购领导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可由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外交部、外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各部门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该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全国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总结我国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经验和问题等。

  第二,加强对“走出去”民营企业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应对海外投资风险。在海外投资和并购过程中,企业可能遭遇各种政治风险和市场风险。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保护机制,来加以抵御和化解。目前我国执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的成立时间较晚,而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保险品种是直到2003年才推出来,可以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政府应加强对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风险评估与保障体系,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加大对海外并购的民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力度。

  第三,加强政府与被投资政府的交流,通过外交关系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和被投资国政府的交往和沟通,为“走出去”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并购环境。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与贸易伙伴国的外交关系来签订与促进投资并购相关的协议,如《投资保护协定》、《防止双重课税协定》等,帮助民营企业获得与投资目标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减轻企业境外收入税收负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阻力。

  第四,完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政府可以为“走出去”投资的民营企业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民营企业利用海外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民营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海外税收。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期限一般5-10年之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优惠力度可以更大一些,这些税收优惠可以包括进出口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还可以通过间接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海外亏损提留等方式让企业获益。

  第五,加强海外投资立法,完善海外并购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法律制度的保护是民营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寻求法律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民营企业获得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途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均制定了海外投资促进法,而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要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明确重鼓励与服务、审批和限制的理念,统一和规范对各类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鼓励措施、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第六,加快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做好智囊与参谋。我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多依赖于收费高昂的国外中介服务机构,这大大增加了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为此,我国应大力发展为海外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组织,尤其要尽快建立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誉的、高水平的中介机构组织。应积极培育金融、法律、会计、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为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规范的中介服务;政府可对已经具有投资银行雏形的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进行扶持,并从政策上鼓励投资银行的介入,进而形成一批集团的专业投资银行;要在国内加速培育和建立熟悉国外相关法律、会计准则的律师、会计师及专业事务所,为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指出,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并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占我国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能否在“十二五”期间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领域,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事关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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