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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企“暴利税”调整背后的利益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4 14:19 来源: 商务部网站

  石油是工业的血液,石油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向来被各界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在我国,石油行业吸引人眼球的原因更因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桶油”常常跟“垄断”、“暴利”、“奢华消费”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

  据《人民日报》报道,11月11日,中石油、中石化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建议综合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管理办法,并将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70美元/桶。

  石油特别收益金俗称石油“暴利税”,是指当原油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对销售国产原油的石油开采企业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根据2006年的规定,现行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为40美元/桶,由相关油企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定期向国家缴纳,征收比率为20%~40%。

  油企自身的经济账很容易算。先是成品油价格下调,再是油气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再加上美元贬值、人力成本提高、国际油价动荡等因素,油企的经营成本不断提高。在目前的状态下,终端市场成品油价格受到控制,开源之路受堵,必须在节流上想办法,作为上市公司的中石油和中石化才能交出令股东和市场满意的财报。

  查阅中石油、中石化2010年的年报可知,两家油企的利润分别约1400亿元、707亿元,上缴给中央财政的特别收益金分别是521亿元、197亿元,而从2006年到2010年“三桶油”累计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达3615亿元。这块“蛋糕”的体量可见一斑。

  但是,无论是新资源税从计量定额到计价定率的改革,还是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上调,或是清费立税等方案,平衡的只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油企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中,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起征点上调意味着中央让利于油企,给石油企业的经营减压松绑。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改革之前此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有限,如2010年中石油给各油田所在地政府上缴的资源税总和仅为98亿元,但改革之后资源税或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某些西部资源(600139,股吧)大省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因此,资源税的改革,直接调整的是油企和地方的利益关系,背后也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利益的让渡。

  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石油企业构成的利益转移关系中,其基石是最终为此买单的公众。因此,公众利益,包括长短期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也不应回避。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最直接的短期利益无外乎作为消费者所面对的成品油价格。按照目前的购买力水平来衡量,我国油价偏高是不争的事实,这相当于给国内成品油消费者变相征收了附加税。

  考虑到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连年大幅攀升(2010年国家财政收入超过8.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4.2万亿元),笔者认为,我们有国力合中央、地方、油企三者之“利”和“力”,直接还利于民,通过大幅降低成品油价格的“减税”政策,既能体现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属性,也有助于推动CPI回落、国内消费提振和保增长目标的实现。

  同时,除了短期经济利益,开发油气资源带来的能源环境问题还关乎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相比于英国石油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付出的高达200亿美元的代价,国内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还是过低,譬如中石油在大连漏油事件中以“投资换赔偿”的方式结束也是非议不绝,有透支环境求发展之嫌。

  因此,类似于央行对各商业银行提取的存款准备金,笔者认为可以对石油企业征收的暴利税提取部分作为储备基金,以应对现阶段时有发生漏油、污染等重大环境事件,也符合国家、地方、油企、社会的长远利益。

  总之,问题的关键不是油企暴利税起征点上调到50美元/桶或70美元/桶等具体数额,而是建立起能够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机制。利益协调好了,社会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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