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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资者维权联盟 严惩绿大地欺诈发行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5 19:15 来源: 新华08网

  

  新华08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造假圈钱3.46亿元的公司仅被罚400万元,五名主要被告人全部缓刑,近日云南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一审判决由于量刑过轻引发各界不满。业内人士呼吁,通过律师牵头组织个人投资者成立维权联盟,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介入重审,防止造假黑典型殃及股市全局。

  过轻判决将引发不良示范效应

  经法院查明,2007年底上市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书中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公司实际连续三年亏损。上市之后,绿大地以同样的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

  然而一审判决对绿大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了“手下留情”: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两名被告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几名被告也全部缓刑。

  “案件的一审判决有失公正。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很恶劣,欺骗证监会和投资者,募集大额资金,又持续造假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判处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高刑,且不得缓刑。”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说。

  郭锋对轻判可能引发的后果也表示担忧:“该案社会危害性高,妨害了我国证券发行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通过一审判决,使得违法犯罪的收益和所付出的成本明显不相称,会助长此类犯罪。”

  郭锋进而指出,中国证券市场至今已有20多年,也处理过很多涉及虚假信息的案子,为什么有的公司到现在还敢明目张胆地在证券市场造假?就是因为得到的收益远远高于所付出的代价,使作案人心存侥幸,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消除违法犯罪的后果。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也指出,近些年来,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所受处罚都较轻,收益很大,成本非常低,法律的威严流于形式。

  法院判决被指偏袒明显 呼吁高法介入重审

  “绿大地案中主要被告人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和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刚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恰恰符合缓刑条件,所以被判缓刑四年,足见地方法院的用心良苦。”郭锋说。

  从证监会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再到最终法院的判决书,被告的罪名逐次减少,原来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等罪行都消失了,就连检察院认定的违规披露信息罪也不见踪影。法律专家认为,从判决书可以发现很多漏洞。

  我国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这意味着不管判不判刑,罚金是必须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说,但法院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对任何被告人处以罚款,只是对被告公司罚金400万元。

  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另一个罪名违规披露信息罪,法院不予认定。张远忠说:“绿大地上市后多次发布含有虚假信息的财报,单凭这一条也够成了违规披露信息罪,应该数罪并罚。”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洋、郭峰、张远忠等就此倡议,通过律师牵头组织个人投资者成立维权联盟,只要认为判决不合理的绿大地股东都可以加入,以此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或者证监会、公安部等调查部门进行申诉。

  “如能启动再审程序,则此案审理应该放在异地,以避免地方干扰司法决策。”郭锋说,股票发行审核部门在北京、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又分布全国,完全符合异地审理的条件,而我国证券史上不少大案都采取了这一办法。

  梳理发行审核流程严惩中介机构

  受访人士认为,绿大地案暴露出新股发行审核中的一些问题,须对此整个过程进行梳理,并以严惩为手段让中介机构在保荐企业上市方面切实负起责任。

  根据现有体制,一家企业若要申请上市先要经过地方政府推荐,经中介机构保荐,通过地方证监局的辅导备案,然后才能报证监会。证监会发行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之后,向发审委提交初审报告,最终由发审委委员根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根据现行的新股发行审核体制,审核人员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核,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但其真实性需要发行人自己负责。部分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层对新股发行的审核存在责权不对等的情况,既然不能担负责任,为何不直接按照宽进严出的标准,实行注册制。

  在香港从事私募投资的吴寿康说,香港市场也有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由于监管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且投资者比较成熟,欺诈行为曝光后,公司可能会退市,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但不会抱怨政府,不会影响稳定。

  郭锋说,证监会是代表投资者审核,绿大地从发行环节就开始造假,把这样劣迹的企业放进来,表明监管手段、监管能力还不到位,证监会应该以此为戒,重新审视发审各个环节。

  同时,证监会对管理和协同管理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有疏于监管的过失,对于这些中介机构应该调查清楚,究竟是没有尽职尽责还是参与了造假,要有一个说法,并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

  经济学家华生就此认为,欺诈发行的出现并不能说明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他建议,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有必要以绿大地为标本,从重处理欺诈上市事件,全面追究绿大地公司、原公司高管、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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