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姚四俊等内幕交易被罚 “不知者”仍有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6 07:18 来源: 新华08网

  

  核心提示:山西太原清徐县姚氏家族所经营的家族产业美锦集团相关人员因涉嫌利用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而身陷“泥沼”。据了解,监管部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内幕知情人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情况居多,但也有部分公司及其高管对内幕信息保密的意识不够,或者根本未注意到泄漏内幕信息可能造成的后果。但法律专家表示,“不知者仍为过”。

  山西太原清徐县姚氏家族所经营的家族产业山西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锦集团”),曾因姚氏家族连年登榜“福布斯中国富豪榜”而为公众知晓。但在2009年美锦集团筹划借壳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诺科技”)过程中,其相关人员却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并最终移送公安并进行司法判决。

  在这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高管人员泄漏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件中,时任美锦集团董事兼副总裁的姚四俊因法律意识淡薄泄漏内幕信息,并因泄漏内幕信息罪获刑罚。获取内幕信息的张建华、姚锦飞二人则利用内幕信息大额交易凯诺科技获利,因内幕交易罪依法受到惩处。

  姚四俊等身陷重组方内幕交易泥沼

  2006年,来自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的姚氏家族以40.3亿元资产成为新的山西首富,并入选“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排名由前一年的232位蹿升至41位。其以煤炭和房地产为主业的家族产业美锦集团也因此被公众广泛知晓。

  2009年,姚氏家族仍稳居该富豪榜第58位。但就在同一年,美锦集团相关人员却因涉嫌利用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而身陷“泥沼”。

  证监会案件调查小组成员介绍,美锦集团于2009年3月至6月筹划借壳凯诺科技,将美锦集团煤矿资产重组上市。同年6月16日,美锦集团与凯诺科技大股东签订《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6月17日,凯诺科技公告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但作为美锦集团董事兼副总裁的姚四俊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先后将这一信息泄漏给原美锦集团销售部副部长张建华及姚四俊的长子姚锦飞。

  张建华获知该信息后,于2009年6月10日至6月16日,集中买入233万股凯诺科技股票,成交金额1100余万元;姚锦飞获知消息后,于2009年6月10日前后,买入153万股凯诺科技股票,成交金额705万元。股票复牌交易后,张、姚二人将所持股票陆续卖出,分别非法获利86.51万元、82.44万元。

  张建华、姚锦飞对凯诺科技的大额买入引发了凯诺科技股价异动,并立即引起了交易所监控系统的关注。经过初步筛查,交易所确定了部分可疑账户,并将其上报监管部门。

  2009年7月,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对美锦集团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案展开非正式调查;2010年2月,证监会对该案正式立案稽查。经过调查,证监会于2010年8月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已作出司法判决。

  陕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决姚四俊犯泄漏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张建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6.51万元;判处姚锦飞犯内幕交易罪,单处罚金82.44万元。

  内幕信息意识淡薄 “不知者仍为过”

  该案调查小组工作人员介绍,作为对内幕交易案的监测手段之一,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每日股价异动实施严密监控,一旦发现可疑操作便将筛选出的嫌疑账户上报证监会有关部门,按照“逢异动必查”的原则,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对嫌疑账户展开非正式调查进行“二次筛选”,确有嫌疑的,由证监会正式立案稽查。

  姚四俊等人内幕交易案的调查过程便经历了上述程序。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姚四俊泄漏内幕信息,其他人则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在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中,对内幕信息保密的意识淡薄,给了其他想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可乘之机。”

  据了解,监管部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内幕知情人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情况居多,但也有部分公司及其高管对内幕信息保密的意识不够,或者根本未注意到泄漏内幕信息可能造成的后果。

  但“不知者仍为过”。法律专家表示,作为上市公司高管,理应依照法规对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公司本身也应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进行主动控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介绍,目前看,有两类公司尤其容易发生内幕交易,一是公司近期有重大利好,包括重组、定向增发、高比例送配等,有题材、易炒作;二是对于内幕信息管理不善、内幕信息控制流程及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的公司。

  “美锦集团是家族企业,部分姚氏家族成员在公司担任董事,公司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缺乏会议记录、文件流转单等书面记录,内幕信息传递过程中则以口头传递居多,因此内幕信息的流传渠道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均需调查人员进行大量的询问获得,存在证据获取难、固定难,取得证据后证明标准较高等问题。”调查人员表示。

  另外,证监会行政调查过程中,除姚四俊较为配合,接受了调查组小组成员的面谈询问外,张建华、姚锦飞二人均采取了回避调查的态度。其中,姚锦飞以留学在外为由拒不接受面谈,仅通过电话接受询问并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辩解。

  尽管如此,监管部门办案人员仍通过仔细的调查取证,通过其他客观证据发现了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线索,并将其移送公安。

  2011年10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知情人的管理进行细化规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保密工作,严防相关违法行为发生。(记者马婧妤)

  【责任编辑:王钦炜】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