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需丰满自身羽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2 01:23 来源: 经济参考报记者 王涛 北京报道
上周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部长会议气氛颇为低迷,但GPA(《政府采购协议》)的修订成为会上的一个亮点。在最后一刻克服了欧盟(EU)与日本之间的分歧后,参加会议的各国贸易部长们修订了42个成员之间的政府采购协议(GPA)。
为加入GPA,中国政府所承诺的第三批出价清单于也早于11月30日提交至WTO。
但对于中国要求加入该协议的要求,美国反应冷淡。不过,GPA谈判主席、瑞士外交官员尼古拉斯.尼格利(Nicholas Niggli)表示,这个协议向正在试图加入的国家,包括中国,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
就此,《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黄冬如。
长远看中国加入GPA机遇大于挑战
记者:中国加入GPA被喻为第二次加入“WTO”。对中国来说,加入GPA将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
黄冬如: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遇与挑战并存。从长远看,中国加入GPA机遇大于挑战。若恰当把握好中国加入GPA的时机,一方面,将有利于中国政府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变革,清除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另一方面,加入GPA可促进世界公共经济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获得潜在贸易利益,成为我国扩大出口新的增长点;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政府采购内部协调和有机结合。
在实践中,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国加入WTO后10年的国际化、全球化深入,中国公共采购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向国际开放。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加入GPA将使公共采购开放领域更加宽广,开放程度更加深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政府采购的发展都非常迅速,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由于中国正处在加入GPA的谈判阶段,正式加入的时间还有待观察,在短期内还看不出加入端倪的情况下,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之后的冲击或受益领域还需要进一步评估。
总体来说,中国加入GPA需要特别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注意如何进一步吸引国际先进科学技术与支持国内科技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中国作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需要政府采购的强力支持,但又需要灵活处理好国际上的有关喧嚣,如认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贸易保护”、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害了外资利益等等。
中国目前参与国外主流市场的政府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传统竞争性强的产业和日常消费型政府采购。如纺织、机电行业,如联合国采购救灾物资或设施等。从长远来看,凡是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文化创创意等均有较高的机会参与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需完善自身制度
记者:面对今后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形势,国内体制应如何与GPA接轨?
黄冬如:中国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有些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一是法律制度的调整。中国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专门法律。但在实践中,工程招投标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这与国际惯例是不一致。二是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这包括采购人的采购权与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权的界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化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等等。当然也包括与GPA运行机制不一致的地方可能需要调整,如采购方式、公告期限和质疑投诉救济的程序等;三是政府采购职业化的发展。政府采购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复杂性强。它是涵盖法律、贸易、管理、财政、采购、技术等的复合型要求,人才发展非常重要。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未真正推动政府采购职业化的工作,政府采购职业化队伍的建立和发展需要长期的努力;四是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的净化。特别是公平竞争、透明规范的采购环境和诚实信用的供应商体系环境。总之,现在我们要抓住谈判这一较长时间过程尽量丰满自身的政府采购羽翼,包括政府采购体制的优化、政府采购制度如法规制度的完善、政府采购程序的更加规范透明、政府采购职业化队伍的尽快建立、政府采购电子科技措施的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行为的净化等等。
此外,中国若加入GPA,省级政府加入GPA的机会可能性很大,这是机遇也是挑战。除上述提及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优化完善外,还需要尽早评估中国加入GPA后对省级政府的区域经济、产业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影响或促进,并积极应对。而之前欧盟等发达国家加入GPA后所取得的经验或教训值得借鉴。
采购国货原则不会因加入GPA而削弱
记者:分析GPA成员不难发现,美国、日本、西欧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而西欧只有1%。加入GPA后,在扶持国货方面我们应如何做?
黄冬如:即使是加入GPA的国家,政府采购也是以本国(本区域)产品为主。这至少说明:政府采购首先是为本土服务的,这也是这项制度能几百年长期存在的基础。政府采购不会因为GPA的加入而削弱了它的本土服务性。并且,政府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已经纳入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成为政府采购法中的基本要求之一。应该说属于“国际惯例”。这方面美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它有详实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美国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和《联邦采购条例》等支撑其购买国货。换一个角度来说,《政府采购协定》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属于自愿签署、自愿接受约束的行为规范,不属于强制性的协定。即使加入该协定的国家也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协议功能目标注重竞争公平透明等商事功能,或者变相成为少数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该协议在促进公共采购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方面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国内国际经济的新环境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问题应有新思考。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政策等,支持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基础型、核心型和创新型的产品及服务工作,即事关国计民生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项目可以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本国购买。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着眼国际化
记者:加入GPA后,中国企业要进军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应采取什么策略?
黄冬如:作为准备或初步涉入政府采购国际市场的国内供应商,讲求贸易或采购策略非常重要。参与采购时必须熟悉当地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及基本程序,这是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应该设立办事处或专门的投标代表,及时获取采购信息,参与投标。甚至可以充分利用本国或该国对该类产品或行业的政策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采购。企业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时可以先从区域试点,总结经验再向该国甚至周边国家推进。初期甚至可以与当地公司合作投标,这有利于迅速及时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商贸市场环境和投标政策习惯等。
当然,企业在国际化政府采购过程中与驻华使馆或该国的中国商会、WTO中心的沟通与联系非常重要。总之,产品质量、技术能力、生产水平、节能及环保要求、价格优势是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竞争的基础要求。而竞标成功往往是战略规划、贸易策略、营销手段、产品竞争力、投标技巧甚至人际脉络等的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