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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民众合理诉求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8 00:5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在“乌坎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背景下,广东近日召开群众工作经验交流会。在谈及群体性事件时,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表示,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及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他同时指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解决,会酿成严重后果。

  这番讲话,很坦诚,也很中肯,把握了当前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所在。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为民众的利益着想,既不符合执政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也使得矛盾与冲突的多发成为常态。反过来说,政府官员多替民生考虑,多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求解矛盾,则此类事件会大大减少。

  上周本报曾以《“乌坎事件”处理的样本意义》为题发表社论,对广东针对这一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式表示赞许。同一天,《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也肯定了广东省委处理“乌坎事件”的做法。文章称:“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很明显,围绕“乌坎事件”的处理,舆论几乎异口同声地给予了肯定,也使得广东针对此事的做法更具有标志性意义。舆论的共识,揭示出一个朴素的道理:正视民众的合理诉求、有错即纠的政府,定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反过来说,如果无视民众的合法权利,无视民意冷暖,那么“激怒”民众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并没有达成一致。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临时聚集,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必须承认,类似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绝不只是在广东一地,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普遍性。

  众所周知,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也处于矛盾多发期。比之改革开放之后的前三十年,近几年各种矛盾与冲突更有明显增加之势。从本质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存在矛盾的客观反映,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这个时候,从社会治理角度出发,政府必须正视矛盾——唯有正视矛盾才可能找到求解矛盾的路径与办法。

  诸多矛盾的暴露,主要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而引发。这些矛盾或许体现在多个方面,但就主体来说,最常见的就是因为利益纠纷而造成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情绪对立和行为冲突。而当前的突出表现,则是一些地方官员的作风不正、腐败现象与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一点,在“乌坎事件”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广东省委给了一个清楚的定性:“乌坎村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可是在事件发生的初期,基层政府却采取了封堵、压制的做法,结果怎么样,大家现在都已看清楚。就在广东的群众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朱明国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群众也最有力量。群众已经被激怒起来了,你才知道什么叫力量。”这里的关键在于,为什么不能合理满足民众的诉求,而是去“激怒”他们呢?

  其实,社会当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这并不可怕。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利益主体合理、合法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台,同时,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对这些矛盾有明确的定性。从现在情况看,民众的维权意识在增强、维权的方式越发激烈,如果矛盾的性质不能厘清,往往会激发矛盾的深化,而不是消弭。

  遗憾的是,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有些时候没法获得正常表达的渠道,其合理利益没有被正视,也确实不是个别现象。且此类矛盾的性质,也缺少必要的厘清——或是思维惯性使然,或是刻意不作为。一位政治学者最近提出,要“避免以往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价值辨认,不分青红皂白地政治化的思维定势”。这话说得很中肯。

  说到底,满足民众的合理诉求,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是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满足民众的合理诉求,是一个社会命题,也是一个经济命题,还是一个政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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