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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1代理·年度热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0:06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1、规则之变

  因财政部“61号令”引发的全国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管理制度变化之多米诺效应在2011年尤为突出。

  “建章立制”一词理所当然地成为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界的重量级关键词,其根源发轫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的实施。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游戏规则”的变化引发了业界制度大革命。

  61号令一方面提高了资质入围门槛,另一方面引入了审核不合格将被退出的机制。这两大机制又引发了地方制度的“多米诺”效应。一连串的制度如同一双无形的手将业内各家代理机构进行重新洗牌。“制度”一词让代理机构业内风起云涌。

  据记者对各省的采访了解,有11个省出台了有关代理机构方面的制度。这些省份中最典型的是江西省,该省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个文件形成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从机构到人,从宏观管理到微观规范,从被动监管到主动行为3个方面全面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政策。辽宁与江苏则制定了各自的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今年4月,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的管理办法中重申了61号令关于甲乙级代理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详细规定了代理机构培训考核等相关事宜。11月份印发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将“资格备案”作为独立的章节,专门规范外省代理机构在该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而61号令引发的“制度革命”远远不止在资质审批方面,其中涉及的监管、培训等方面的规定也引发了地方制度的“核聚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集中管理和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通知》虽然尚未形成正式的地方规定,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内也产生重要影响。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将电子化采购的相关工作流程与制度专门印发通知下达全省各个代理机构,也足显代理机构在省内业界举足轻重的地位。

  2、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制度从设想走进现实,除了惊喜还有尴尬。

  持证上岗制度作为培训与考核制度的衍生物,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化推向了一个新高度。这个从制度中转化出来的新思路在业内迅速蔓延,很快就影响到一些地区的每一位从业人员,这个热词也因此升温。

  目前将持证上岗落实到制度层面的有山东、辽宁2省,湖南、河北2省也将持证上岗提上了日程。山东省先后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通过省级组织的考试拿到相关职业证件,无证件者不得上岗。辽宁关于持证上岗的相关要求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所体现。在地市,焦作市先于河南省加快了持证上岗的步伐,从业人员必须持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活动。而在烟台,通过山东省组织的从业人员考试而未通过市级考试的从业人员只能拿到实习上岗证,不能从事专业性较强的代理业务。

  “持证上岗”是从设想走进现实,有惊喜也有尴尬。由于目前各省持证上岗均没有联手人保部门,因此其含金量有多少、是否违背《行政证可法》还有待探讨。

  除了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代理机构本身也被要求“持证上岗”。 北京、四川、河南3个省市对代理机构进行的信息摸底、登记与备案工作便是该关键词的一个体现。河南省、北京市、四川省等越来越多的省市重申外省代理机构进入本省市的备案、登记政策。地方性“游戏规则”抵挡不住全国统一代理市场的形成,这是监管部门不得不正视的现实。

  3、资质认定

  规则变化,带来市场洗牌。代理资质认定工作在2011年备受瞩目。

  2011年是财政部第61号部长令生效的首年,认定门槛的提高和退出机制的形成,令认定工作战果备受业界瞩目。“认定”也毫无疑问地成了业界一大热词。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了《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公告》,有542家代理机构获得政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质。而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31号令通过的单位公告《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获得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多达722家,余下的180家代理机构则不排除在大洗牌中出局的可能。此外,原 31号令通过的单位中,上一年度(2010年)通过认定或审批得到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为85家。这些数据也显示出今年的甲级认定工作量为去年的6.4倍之多。

  而在地方,乙级代理机构认定的成绩也为人所瞩目。除西藏、海南等极少数地区外,几乎所有的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相关通知,天津、辽宁、江西等省份还将相关行政文件制定成地方规定。据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天津市共有26家代理机构获得乙级资质,上海共有10家,湖南共有18家。

  4、培训抓手

  “以培代管”的监管思路在这场席卷绝大多数省市的代理机构培训潮中逐渐形成。

  针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在2011年席卷了绝大多数省份。

  依据财政部2011年第133号文要求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各省培训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北京、辽宁、山东、湖南、新疆、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市都举办了针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盘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全国性与地方性采购法律法规讲解、案例分析、操作流程要求地方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的讲解及采购问题分析等。培训形式以短期集中授课为主,也有 “以考代训”、面试等形式。从培训规模看,山东的培训规模位居榜首。该省仅上半年培训就有来自165家代理机构的1058名从业人员参加,而在2011年底仅烟台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就有400多人参加。

  此外,多省在培训工作中呈现出了“以培代训”、“以培代管”的监管思路,一些省份开始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5、红牌罚出

  触碰法律红线,必受罚。

  2011年,财政部共处理公布了17件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举报)事件,9件投诉(举报)事项成立。2家采购代理机构因在申请甲级资质过程中被举报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处以警告。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如下:让不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谈判或中标、采购操作不规范、招标文件中设置差别性歧视性条款、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中标、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问题、采购过程存在将进口产品冒充非进口产品投标行为等。

  在地方,据不完全统计,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案件约为39起,其中湖南与江西分别处理了16起、15起投诉案件。其中,投诉采购程序的占到近40%,此外,对中标产品提出质疑和投诉中标供应商凭虚假材料中标的分别占到30%以上和15%以上。

  6、考核决定命运

  考核,之所以成为监管部门最有效的管理抓手,被各代理机构所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结果与代理机构的代理利益和效益息息相关。

  “考核”一词在2011年着实火了一把。

  考核,作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手段之一,有着举足重轻的分量。加之各省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得2011年的代理机构监管工作呈现出对机构、对人的双重监管特色。

  北京、天津、贵州、山西、山东、江西、四川、浙江、江苏、福建等10个省市都在各自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考核制度、考核办法与考核要求等。贵州、四川两省专门印发了201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方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最鲜明的特色是违规行为与整改学习时长挂钩。此外,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在2011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优秀代理机构”评选活动以别样的方式对各家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之所以成为监管部门有效的管理方式被各代理机构所重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结果与代理机构的代理利益和效益挂钩,与公司未来发展紧密相联。在浙江,通过考核,代理机构将被评星定级,代理费收取标准与此息息相关;在贵州,通过考核取消了多家代理机构的代理资质。

  (本版文字 张静远)

  【盘点2011】2011代理·微博(http://weibo.com)·新年心声

  柳艳柏(湖南国鼎):感谢《行政许可法》和《政府采购法》,让我们有一个公正的行政许可环境。在以前,一个地市级的代理公司,申报部里的资质,是不敢想的事。2011年我们顺利申请下了甲级资质,心情是又惊又喜又感动。

  张敏(威海鲁成):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早日施行,加强财政预算编制管理、验收等制度建设,推动政府采购向公共服务领域扩张。

  杨黎蔚(烟台海逸恒安):新年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早日颁布。

  冯美娜(山东鲁成):希望建立全国性电子化采购平台,自上而下统一整个系统;相信设立专门的采购师考试会对业界产生深远影响。

  吉林某代理机构:希望采购单位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遵循市场原则,希望新的一年能够出台行之有效的约束性法律法规,让我们更公平公正地竞争。

  亢丽毓(云南国内招标):今年施行的网上申报大大提高了效率,感谢省采购处搭建的这个平台。在未来一年里,我期待我们公司的职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盘点2011·关键词】2011,采购人这样走过

  1、集中与分散

  有关批量集中采购的是非争论、爱恨情仇并没有停息。由于其带来的采购习惯上的变化和采购结果与需求之间的差异,引发了人们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关系,进而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重新思考。

  历数2011年,最让中央采购人单位刻骨铭心的当数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推行。

  这项始于7月份的试点工作,目前仅在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两种品目中展开试点,但涉及所有中央单位(含京外单位),并被纳入对中央集采机构的考核之中。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监管部门力推的决心之大当属年度之最。

  除了众所周知的价格优势,对于采购人而言,这项试点工作带来的直接变化是:采购周期变成按月而动,个性化需求必须服从标准配备和公开竞争的结果。有人总结说,除了价格,批量采购什么都不好;除了价格,协议供货什么都好。真的吗?问题是,政府采购就必须立等可取,必须满足采购人的个性需求吗?由于这项制度带来的采购人采购习惯上的变化,以及采购结果和需求之间的差异,加之新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引发人们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关系的重新思考:集中采购之于政府采购的意义是什么?究竟集中到什么程度是科学、合理的?分散采购在度上该如何把握?集中批量采购是不是实现“采购效果最优、使公共资金带来最大价值”这一目标的最优选择?有业内专家认为,集中批量采购按照“满足基本办公需要”和“市场成熟度高”的原则,是政府采购公共本质和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一条必由之路。因为批量采购有利于实施集中统一标准控制和集中监管以及更符合市场批量竞争规则。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目前,中央国家机关的批量集中采购已经公告第6期结果,从第一期的27个部门开始,越来越多的中央单位加入其中。而且因为这项工作的推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对该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主导、组织作用正在日益发挥作用。水利部要求各预算单位按月准确、及时编报批量采购计划,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加强宣传贯彻,让各单位及各部门都了解这一政策。国税系统则强调了科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的重要性,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国家气象总局严格审核批量采购计划,一一核实,及时报送。

  2、授权与限权

  “采购人权利”一词多次成为事件的核心,这让人感觉,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被重新认识。

  采购人的权利是授还是限?哪些权利该授,哪些该限?2011年,“采购人权利”一词成为一些事件、制度、观点的核心,让人感觉政府采购这一重要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被重新认识。

  先是2011年提交深圳市人大一审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因透露出拟规定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意,而引发业界“谁采购、谁负责”的热议。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江西省、湖南省长沙市等地则将采购人代表拒在评标委员会大门之外。两种极端的做法,将采购人定标权之争推向了舆论沸点。在浙江,授予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等评价权,将其评分作为政府采购“游戏规则”的重要要素,并提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的观点。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一些地方对采购人权利的限制。2011年,江西省财政厅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由采购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条款或歧视性技术参数引发的投诉占江西省2010年投诉量的70%以上,为此该厅对编制采购文件的3个关键环节进行明确要求,限制采购人偏好“植入”采购文件。青岛市出台制度,要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必须先从该市代理机构库中挑出5家代理机构,再在其中随机抽取一家进行委托。无独有偶,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机会均等、择优使用、严格考核、优汰劣胜”的原则,使用符合资质要求、经过优选且审查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商务部公开评选条件,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贵州国税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为全省国税系统择优选择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围名单。

  3、被曝与被罚

  伴随着公众的质问声,采购人——政府采购这一重要当事人开始走向“台前”。

  2011年,采购人单位“被曝”与“被罚”事件时隐时现。

  超标采购、天价采购、违规操作当成2011年“被曝”事件中的关键词。尤其以红十字会超标采购事件、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两度中标国家气象局某项目事件和中科院研究所采购天价内存条事件最吸引公众眼球。国家旅游局所属机关服务中心让下属关联企业投标,引发舆论哗然。可喜的是,“内存条事件”曝光当日,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便召开内部会议,对事件所反映的情况进行通报说明,并对单位物资和设备采购事项的执行和监管进行重新部署。

  与往年一样,2011年依然有不少中央单位因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而被写进了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中。6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作了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披露中央39个所属单位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涉及采购资金7.57亿元。与2010年相比,虽然涉及的资金金额少了近一倍,但违规单位数量则多了近一倍;虽然中央单位本级违规行为少了,但二级预算单位的违规行为多了。财政部公告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产财务情况检查结果公布》,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项目中676万元未执行规定程序,宁夏邮政管理局、东北电监局各多报政府采购预算146万元;2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责任。河南省审计部门通报该省5所高校购置商品和部分基建项目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的违规资金达1.67亿元。

  说到“被罚”, 2011年7月,11家中央单位因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受到财政部批评。财政部在2011年全年处理公布的7件针对采购人单位的投诉(举报)事件中,7件投诉(举报)事项均成立。1家采购人单位被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整改。投诉(举报)事件涉及内容包括:让不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谈判或中标、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过程存在将进口产品冒充非进口产品投标行为等。

  【盘点2011·关键词】2011,采购人年度事件

  ---2011这些事件值得记忆……

  ※财政部首度考核中央3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2月10日开始的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首次将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3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纳入考核范围。经综合评价,3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次均为良好。

  ※ 2011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召开

  会议确定“十二五”时期,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试行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7月1日开始,中央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其采购配置标准参考财政部公布的基本配置,通过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上述两类品目数量应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召开政府采购工作会议

  会议对该局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应从局优选入围的代理机构中选择,并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规定。

  ※全国人大机关2011年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举办

  10月26日,为期2天的全国人大机关2011年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开班。全国人大机关各采购人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带领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水利部召开政府采购暨预算执行工作会议

  11月30日,水利部政府采购暨预算执行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财政部、审计署有关要求,进一步总结经验,明确任务,切实做好水利系统政府采购和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确保今年预算执行进度目标的实现,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

  【盘点2011·关键词】2011,采购人年度观点

  ---2011这些观点值得记忆……

  ●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既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遏制超标采购的必然要求,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推行半年后,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单位的代理人,这个角色关系不能弄错。

  ——浙江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职责,该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钱国兴表示,要“教给采购人方法,让他们来承担责任”。

  ●采购人首先应当回避掉相关利益人群,再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竞争。

  ——在媒体曝出国家旅游局所属机关服务中心让下属关联企业投标后,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慧作上述表示。

  ●个体效益必须服从于整体效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张雄在谈到政府采购工作给该省国税系统带来的积极作用时表示:“仅就个体而言,政府采购可能会带来个体效益方面的损失,但从整体效益来看,这是一项好制度。”

  【盘点2011·关键词】2011,采购人微博·新年心声

  尹建英(铜仁国税):希望新的一年,上级部门能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最基层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让政府采购工作真正为基层服好务。

  宋子昱(辽宁科技学院):期待在新的一年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对供应商的信用担保起到行之有效的约束。

  应燕(江西国税):期待新一年里政采理念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希望预算工作能够更加精细化,以便和先进的政府采购理念迅速实现无缝连接。

  付国华(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校):采购单位的领导、具体经办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希望单位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内容更广,可以包括财务管理知识等,以便政府采购的财务核算能够更加及时、准确。

  牛玉梅(甘肃国税):2011年让我最高兴的是本局发票采购工作的资金比2010年节约了46%,其中发票纸张通过二次竞价大大降低了价格,而印刷业务通过公开招标把价格压低了2/3。2012年期待公车采购等领域的政策衔接能够更加顺利,以便保证基层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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