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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11: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今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通知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通知全文如下: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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