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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出台刻不容缓 莫再上演经适房“闹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0 23:15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吕文

   审计署的2012年度“1号公告”4日甫一发布,即吸引了公众关注的目光。这份公告直指2010年度保障房专项审计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当年全国违法违规租售廉租房8654套,闲置保障房4428套;部分地方政府少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1.49亿元,多申报和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0.9亿元。

   “保障房建设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与我国缺少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有直接关系。”9日,北京大学房地产发展基金中心副主任杜猛博士,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历了多年的尴尬与争议之后,我国的《住房保障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各界均希望其早日正式出台,以从法律角度重构我国现有住房保障体系。”

  相当于“二次房改”

   “从上世纪90年代的安居工程到今天遍布各地的住房保障办法,从《房地产管理法》到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办法,甚至不惜直接干预住宅市场来遏止房价的快速上涨,诸多地方政府都在试图解决百姓的居住保障问题。但遗憾的是,美好愿望的结局往往并不美好。究竟是什么制约了住房保障的进程?”杜猛反问。

   他分析,认真反思我国住房保障的治理过程会发现,我们竟然一直缺少一个治理根基———法律。“法律是拥有最高约束效力的治理工具,缺少立法的住房保障管理就是无源之水。没有法律的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得到根本保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象又何时才能彻底根除?因此,若想从根本上推进住房保障问题的解决,首先就是要将该问题提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进行探讨。”

   在杜猛看来,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进行规范的法律,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办法等,其性质和宗旨都是促进行业的发展,却忽略了对中低收入者的保护,所以也就不能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而在许多国家,都早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住宅的建设、消费、分配等环节进行规范,如美国国会于1949年通过《全国可承受住宅法》,此后又通过《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让绝大多数居民买得起安全舒适的住房。日本于1951年颁布《公营住宅法》,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住宅,全部低价出租给低收入者。

   据了解,《住房保障法》2008年就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0年又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其“草案”近日已基本形成。

   最新披露的《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住房保障实施与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明确了保障房的4项资金来源;要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纳入预算;提出了分层保障的准入门槛,以及三级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准入程序。

   “住房保障立法是政府责任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公共角色的回归。”杜猛表示,“毫无疑问,住房保障立法将成为一个里程碑事件,其意义相当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房改。”

  莫让经适房“闹剧”再上演

   杜猛同时表示,对于我国来讲,运用法律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治理阶段,也是一个新的治理高度。对于一种新的探索,我们不能求全责备,但一些问题还是亟待明确和注意的。

   “要为住房保障立法,首先要加强对供给环节的监管。不仅要保证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还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杜猛说,土地和房屋供给是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首要环节,但也是最容易脱离公众监督视线的领域,因此必须借用国家强制力给予法律层面的约束。“如果住房保障制度完成不好,具体应对各级政府和官员追究怎样的责任?目前相关法规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而通过立法则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强制约束,防止短视政府与不良开发商勾结,吞噬保障性住房资源。”

   如何明确政府与企业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杜猛称,目前,诸如在商品住宅开发规划中加入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做法,实际上只能是一个过渡的解决办法。“说到底,政府是住房保障建设的推动主体,企业所能承担的也仅仅是社会道德责任,将住房保障责任‘赋予’企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会人为制造一些导致低效的市场门槛。总之,市场的事情应让市场成为管理主体,社会公益的事情还是让政府成为管理主体,让法律成为最高的裁决主体。”

   “住房保障立法还应坚持弱势群体优先保障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允许上市流通,不能让经济适用房的闹剧再次上演。”杜猛认为,回顾我国的住房保障历史,很多原本提供给社会弱势群体的资源(如早期的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惠及大众,反而成了社会高端人群受益的优惠产品。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因为这些保障性住房产品无法管理,而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约束。因此,保障房的骗租骗售行为不能通过一般文件,而是要通过立法来惩治。

   杜猛建议,内地的保障房建设应当学习香港的经验。他介绍说,香港的保障房叫“公屋”,是真正的公共住房,由政府控制产权,针对城市困难人群,个人不能买卖,更不能炒作。这样就会使“公屋”数量逐年增加并循环利用起来,最终累积到占整个商品房数量60%的惊人比例,为控制房价、造福百姓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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