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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生病死亡也能享受医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3 15:10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 、通讯员梁穗静报道:“广州的医保是2001年启动的,十年来广州医保参保人数增加10多倍,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增加20多倍,保障项目数量增加2.4倍,住院保障水平提升11%。”广州市医保局负责人说。

  近日,记者走访了广州市医保局,邀请市医保局以医保制度实施十周年为契机,以案例解答市民的各种问题。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刚刚十岁的广州医保制度。

  试用期病逝公司须补缴社保

  陈先生于2010年12月与广州市A贸易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市场营销员,规定试用期6个月。2011年5月17日晚陈先生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治疗,后转至广州市某三甲医院抢救,于5月22日救治无效死亡,共发生各项医疗费用17万余元。由于陈先生是试用期间生病死亡,而该贸易公司为陈先生办理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是从2011年6月起开始计算的,这就引起了医保纠纷。

  陈先生病逝后,为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陈先生父母多次与广州A贸易公司协商,A贸易公司以“试用期内职工,公司概不负责任何医疗问题”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父母于2011年9月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补缴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月即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5月的社会保险;赔偿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17万元。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认定,A公司要为陈先生补缴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陈先生发生的医疗费用10.98万元。

  试用期劳资已确立劳动关系

  广州市医保局负责人表示,试用期间单位也须为员工买医保。陈先生案例涉及两个核心问题:首先是试用期期间,A公司是否需要为陈先生办理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次是陈先生发生的医疗费用A公司是否要承担?

  广州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府令〔2008〕11号)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因此A贸易公司应为陈先生补缴6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企业不给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出现问题后,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府令〔2008〕1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于A贸易公司没有按规定从劳动合同订立之月起为陈先生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及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陈先生在住院抢救期间无法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待遇,A贸易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陈先生在此期间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相应医疗费用,扣除总医疗费用中自费和个人自付部分,A贸易公司应负担陈先生医疗费10.98万元。

  灵活就业者可自买补充医保

  据悉,自2001年启动实施医保制度以来,广州市医保制度体系在不断发展,先后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12月1日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2008年6月1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7月1日实施非广州市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市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相应的医保险种并享受有关医保待遇。

  广州人苏海生2009年11月开始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6月,苏海生被确诊患尿毒症,需定期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每月医疗费约7000元,享受医保统筹待遇后个人需自负约2000元,但他仍觉得负担太重,生活压力很大。

  广州市医保局建议苏海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他于2010年8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缴费到账,每月缴纳金额为22.71元,2010年10月起的透析治疗费用苏海生个人自负约1300元,2010年11月后进一步降低到900元左右,经济负担大大减轻了。

  广州市医保局负责人介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2011社保年度每人每月应缴纳金额为4541×0.5%=22.71元。

  “补充医疗保险能进一步减轻就医负担。”这位负责人解释,苏海生2010年8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缴费,从2010年9月起享受待遇,由于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从9月起进行累计,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9月的苏海生个人负担费用减少不明显;从10月起,由于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累计已超过2000元,超出的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所以苏海生个人负担开始降低,个人支付费用为1300元;从11月起,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可以全部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所以个人负担明显降低,个人支付费用仅为900元。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还规定,个人累计的自付基本医疗费用应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进入新的社会保险年度后重新累计,所以,从2011年7月1日起苏海生的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重新累计。不过广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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