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农村法制社会及其盲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6 09:4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农村法制社会及其盲点

  在周口市郊农村调查发现农村社会中打架斗殴现象已经极少。两人吵架,即使情绪很激动,也一般没有人敢动拳头。也是因此,虽然在当地农村,门子大兄弟多的家族在村庄中的各方面都会占强,但不会有兄弟多就动手打人的事情。为什么,按当地农民的说法,现在是法制社会,你打人了就得负相应责任。只要动手打人,皮肉伤也是轻微伤,轻微伤住到医院,这检查那检查,没有几万元的医药费根本就不可能出院,而所支付医疗费几乎无例外都应由打人者出。这样,当地就有一个关于打架的说法,即“你是想打十万块钱的架还是想打八万块钱的架”。既然你想打架,那你就得准备钱。没有钱你打什么架?没有钱你情绪激动什么?

  解决纠纷不再斗狠

  不仅村民之间不打架,而且村里的工作也不再能讲狠,按李楼村支书的说法,法制社会,靠打人骂人,宗族大,讲狠,是不行的,农村工作必须讲感情,你得感动人。你敬人三分,别人才会敬你四分,这样才能办成事。与当前农村情况不同的是,在1990年前后,农村社会还是讲拳头的,是好打架的,因为那时“法制还不健全”。

  法制社会,主要是靠警力介入。打架必报110,报了110,必出警力,警力一出,首先问是否有人受伤,受伤先送医院,然后再依据事因与情节进行处理。无论对错,打人者必须承担被打者的医药费,而医药费并无固定标准,受伤的人可以要求做各种检查,最后无论受伤轻重,都可以搞出一个巨额医疗花费,以至于打人者不得不哀求被打者手下留情,不将自己讹得太狠。若被打者鉴定是轻伤及以上,打人者就还需负刑事责任。打架双方都说是对方先动手,双方声称自己受伤而要求住院,双方都躺在医院,都拼命花钱做各种(往往是毫无必要的)检查,这些花费最终还是要由两人承担,真是冤啊。因此,无论情绪多么冲动都不能动手。冲动是魔鬼,在法制社会,真是一点都不假。

  通过110深度进入农村的国家法一下子就将习惯法决定了,国家法与国家力量深深地嵌入到了乡村社会,并改造和重塑了乡村社会的运作逻辑。

  看起来,在当前中国农村,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到乡村社会被法制社会所规范与取代,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中,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较量中,国家已经完胜。

  但实际上,国家法与乡村社会习惯法的较量远未结束,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的微妙之处甚多。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法院判决与调解

  当前信访中,最难解决的恰是涉法涉诉上访。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中最重要的力量无疑是法院这个依法审判的权威机关。但在实践中,法院判决,胜诉一方固然是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损失得到了补偿,败诉一方则几乎毫无例外会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而会上诉。法院判决,两审终审制,一旦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或改判,则诉讼双方中,一般至少有一方不满意终审判决,而可能通过信访来寻求问题解决,寻找司法公正,来“找个说理的地方”,有时甚至是诉讼双方都不满意终审结果而上访。

  涉法涉诉上访一旦启动,往往很难终止,通过持续上访,不断扩大事态,有关方面逐步介入到对法院审判的调查中来,其中的司法瑕疵就可能成为严重问题,司法腐败当然就更会成为问题。这样有助于司法公正,但也会导致法官怕惹事不敢判的情况。完善的判决是没有的,任何判决都可能引起诉访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所谓“不判没有问题,一判就有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判决后一方或双方上访。因此,为了稳妥,无论大小事情,法院采取拖的办法,拖的时间一长,标的很小的民事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超过诉讼标的,这又进一步引发不满情绪。拖的好处是可以让民事诉讼双方自愿调解,调解的好处是因其自愿而较少上访及上诉。也是因此,当前法院系统特别倾向民事诉讼在法院判决前调解,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强制要求基层法院民事诉讼要有80%的调解率。

  调解与判决的大不同是,调解是以纠纷解决为目的,判决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一个是纠纷解决,一个是规则之治。一旦法院只是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这个社会中的公共规则就更趋向于以势压人(强者),倾向于“大闹大解决”的问题化策略(弱者),而将上访,将游行,将闹事,将自焚,当作博弈策略与手段,因此带来其他系列问题。

  法制与社会拉锯

  以上列举是想说明,法制社会其实并非村民所想象的那样,法制已经完全控制了社会,社会已完全被法制化了,而是说,社会其实仍然相当强大,社会通过自己不间断的日常反抗,而使法制与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这种平衡有时可以用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平衡来表述。

  但法制社会的这种平衡,并非绝对的平衡,在这个平衡中,存在着法制与社会之间的有趣拉锯。

  摘要地说,法制社会首先是法制进入社会,这样,由法制来规范社会,来改变和改造社会,就是必然了。无论进入社会的法制能否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个法制的确是足以改变之前社会的生态,并构成了对既有社会的破坏。如前述计划生育和殡葬政策对农村社会和农民心理的改变。这种改变有时甚至是不可逆的,且正是这种以法制进入社会造成的改变,为现代性的成长提供了空间。正是在这种改变的基础上才会形成法制与新的社会之间的微妙平衡,这一平衡已不同于旧的平衡了。

  法制进入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对合法暴力使用的垄断,由此使得传统社会维持地方秩序的一些力量式微,比如周口市农民都认为门子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因为门子再也难以像传统时代那样有力调整农民之间的关系,但门子具有强制性的硬力量式微,门子作为一种认同和消极的抵抗性力量却仍然强有力地存在。

  法制的进入必然导致民间社会力量如宗族门子力量的式微。民间社会力量越来越不能作为一种积极的力量介入到社会事务中去。这种积极力量的式微,就可能为光棍、混混、边缘人群败德行为的发生提供空间与场所。

  中央、地方与农民三角关系

  法制进入乡村社会,乡村政治式微(多数不再能决定少数,少数可以不服从多数,乡村利益再分配机制失效),乡村社会解体,就使得传统的国家、社会到个人的三角关系,变成了国家与个人的面对面,失去社会,个人(钉子户、赖皮户等)跳出来与国家“斗智斗勇”。

  国家当然不可能由中央来直接面对每个人,而只能通过其官僚体系。之前的乡村是社会的部分,现在乡村则纳入到国家行政体系,成为了中央在基层的代理人,国家由基层代理人来直面被社会解体后释放出来的个人。按传统的方式已无力压制个人,而按现在的官僚体系,基层又必须对中央负责,必须维持一个地方的基本秩序,在法制不能解决问题的地方,中央在基层的代理人便在法制以外的灰色地带想办法找到压制钉子户的力量,最佳力量无疑是黑社会,而基层代理人一旦与黑社会有了默契,基层出现问题几率极大,中央就更加不放心,而以农民身份包装起来且往往代表了农民的钉子户就一变而成上访户,到中央去告基层的状。

  这样,之前由国家、社会和农民构成的三角关系,现在变成中央、地方和钉子户的三角关系。这是一个惊人的转变。逻辑都发生变化了。

  农民上访,中央不信任地方(中央的基层代理人),中央做农民的恩人,地方就成了地地道道的坏人(不仅声誉上,而且行为上。反过来也是)。一旦地方没有声誉,没有合法性,没有权威,他们也就更加消极,更加坏,更加不作为,更加乱作为。中央越是恩人,地方越坏,农民越是找到中央,中央越是无力解决,就越是不信任地方。离开地方,中央不可能有能力来直面农民。这样就导致恶性循环。

  在这个巨大转变过程中,我们缺少对其内在机制的深入理解,而往往以旧的过时的机制来理解农民、地方和中央的行为,所以就常常会以道德话语来对复杂实践进行简化处理,这样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雪上加霜。举例来说,当前农民上访的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博弈策略,我们却以为农民是苦大仇深,从而错误应对。这种错误应对,首先问题出在学者研究不够深入上,再次表现在媒体极大的情绪上,再次表现在中央的老好人主义发作上。中央当好人,地方成坏人,问题便无解。

  (编者注:这里刊发的是贺雪峰教授在河南周口农村系列调查中的一部分。)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