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拒签 采购人如何维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6 22:36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什么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形同虚设---
本报记者 张静远
“中标供应商不签合同可怎么办啊?软件迟迟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啊!”电话那头,东北某职业技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老宋无奈地向记者诉苦。
《政府采购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老宋遇到的这个问题难道还是个难题?记者很是纳闷。细细了解,才发现答案是肯定的——原来老宋的项目采用的是询价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不到针对询价采购方式遭遇供应商逾期签合同的处理规定,这就是让老宋左右为难的原因所在。
而采访中,记者惊讶地发现,老宋的遭遇并不是个案。
采购文件有约定是关键
“我们学校2009年就遇到过类似的事情,现在我们正等着供货呢。”电话那头的声音非常平静,似乎没有任何不满情绪——某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的李老师告诉记者,事情已经找到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老宋的情况不同的是,这家采购人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拒绝供货,后来双方协商成功,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已经处于履约阶段。
据李老师介绍,2009年该单位新建教学楼时,同步对楼内的计算机等设备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不久,恰逢芯片更新换代带来市场大幅涨价。“这样的涨价对大众消费市场来说可能影响并不大,但是在大宗购买领域,涨价带来的影响还是很明显的。”李老师回忆道,当时,已经和校方签订了采购合同的中标供应商表示,以合同价供货亏损实在太大。后来双方经过协商,供应商提出“等到市场价格波动过去,价格下调后再供货”的方案。“我们觉得商品价格突然上涨,是不可控因素,供应商违约也是情有可原,再加上供应商也对交货期限作出了新的承诺,因此决定不追究其逾期交货行为。”据李老师介绍,该次采购是给没盖好的新大楼装配计算机,供货时间倒也宽裕,供应商新的承诺定下之后,也有足够的时间等待市场规律带来新的降价,李老师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使得有可能带来“俱损”的事变成了双赢。
这种灵活处理的方法对于并不着急供货的采购项目而言未尝不是一种解决方案。但本文开篇所叙的老宋的遭遇则没有这样“灵活处理”的条件。对此,一些“同病相怜”的其他高校采购人给出了一些解决建议。北京科技大学资产处的钱老师建议老宋让成交供应商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放弃成交结果,在供应商拒绝出具的情况下,30日之后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废除成交结果,而选用除原成交供应商之外的价格最低者为新的成交供应商。中国石油大学实验室采购负责人杨老师也赞同这种做法:“毕竟学校的东西都要得着急,而且很多专业设备来来回回也就那几家供应商,重新组织询价的性价比太差。”此外,杨老师特别提醒,询价采购文件中应当注明不能按时签合同的处理方案。
绕树三匝 何法可依
然而,关于前文中的种种解决方案,其共性都是——找不到明文的法律依据。那么遇到这类情况,究竟采用何种措施才是合法又合理的呢?为此,记者请教了一些专业人士。
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虹静表示:“这种未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适用于《民法》中提到的‘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即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中谈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遇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虹静同时表示,这种拿出《合同法》在法庭上当堂对峙的做法可能对于后续赔偿处理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当下急需解决的案例帮助则不大。
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表示赞同。此外,他还给出了其他处理建议,即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关于询价采购未明文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即废除此次询价结果,重新组织询价。对于是否可以选用除原成交供应商之外的价格最低者作为新的中标供应商,马明德给了否定意见:“招标投标中涉及专家的评分排序,但是询价采购中则没有这个环节,因此从法理上讲,不建议取价格第二低的为成交供应商,最好的方法是重新组织询价。”
马明德还给出了另外两条建议:一是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话,可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逾期签合同扣留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二是利用《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将因违背诚信原则等原因拒绝签合同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面对两位律师的建议,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荆贵锁谈了他的看法:“这种情形之下不能单听采购人的一面之辞!”荆贵锁认为,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原因可能跟采购人有关。“尤其在询价采购中,一些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的规定并不完善,又一再对供应商提出高标准,使得本来已经压低了价格的供应商无法接受合同条款。”荆贵锁一再表示,这样的事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不能把原因都推到供应商不遵循诚信原则拒绝签订采购合同上。
而在辽宁省,这样的情况被纳入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管辖范畴。该处负责这类工作的沈玉告诉记者,在该省省直单位,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出结果,可由采购人递交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协调,协调工作一般还会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而无论是辽宁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还是两位律师或者业内专家,各受访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建议,即在询价文件或招标文件当中应注明逾期签订合同的处理方案,这样,遇到问题后会首先依据采购文件中的描述进行处理。
对于这个金额并不大却弄得老宋等焦头烂额的询价项目,以及在采购工作中遇到的类似问题,两位律师在给出建议之余,还告诉记者,相关问题可能在尚未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会有详细规定,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会在该实施条例出台后得到根本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