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非居民企业股权应履行扣缴义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7 04:09 来源: 信息时报![MSN财经](http://stimgcn1.s-msn.com/portal/health/content_v2/buffer.jpg)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 通讯员 钟静绮 张莹)近日,增城市地税局在对某测试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股东之一,某台湾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没扣缴企业所得税。
据地税部门介绍,该台湾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属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次股权转让,受让一方虽然是个人,但应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应扣缴企业所得税62384.82元。
地税部门进一步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为此,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受让非居民企业股权不要忘记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