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能在“避风港”撑多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8 14: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一事正式立案。韩寒、李承鹏、慕容雪村、何马、小桥老树等九名作家联合起诉,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这已经不是苹果第一次因为版权问题上法庭了。
争端从“越狱”开始
一切得从“越狱时代”开始说起。苹果系统要求用户在指定的app store里下载和购买软件。这原本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证系统运营安全与内容品质的考虑。比如低俗、暴力的内容不予通过审核,或者制定分级。但另一方面,苹果系统这种捆绑式的运作也让用户损失了相当的自由度,削弱了网络本质所追求的公开分享原则。
一个形象的比喻是,顾客兴高采烈地买回一台电视机,完全有权利自由地选择接收频道,不管是国外的卫星电视或者国内的数字频道,凤凰、芒果、CNN从理论上消费者都是可以随意观看的。
而苹果就不一样。在苹果这里只能通过单一渠道app store下载应用软件,苹果公司从中向app开发商收取30%的销售费用。为了打破苹果帝国独裁者的禁锢,网络黑客们向骑士一样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于是大规模的“越狱”开始了。
轰轰烈烈的“越狱行动”最终闹上了法庭。2010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判定苹果败诉,i-Phone用户有“越狱”的权利,“越狱”并没有违反苹果的版权。这让人联想起《肖申克的救赎》里面那句,“有些鸟儿是关不住的。他们的羽毛太鲜亮了。”
允许“越狱”对于平衡版权与市场垄断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自由市场赋予消费者选择和不选择的权利,苹果过度维护自己系统内的版权会导致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
并非孤军奋战
现在,关于版权的纠纷又升级到软件内容本身。
在app store里搜索“韩寒”,立刻有一堆相关的应用软件跳出来:《韩寒全集》、《2011韩寒最新力作青春》、《韩寒消失的博文》等等,标价在6至18元不等。可iPhone 用户明明花钱下载了电子书,买到的却是一些根本没有经过作者授权的软件内容。盗版书从街头巷尾的手推车,一下子登入了苹果的大雅之堂。
苹果作为软件平台的运营商,又在利益上和软件开发商享受三七分成,在软件内容审阅批准的权利和义务上自然难逃其疚。可以预见,这一次版权纠纷的输家仍然会是苹果。
其实国内的作家团体并不是在孤军奋战。
2010年7月,澳大利亚一家名叫Jigsaw Entertainment的电视制作公司起诉苹果侵权。起因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发现了app store里销售的一款应用软件未经许可使用了公司电视节目的音频。他们一开始通过i-tunes store和苹果联系,并没有得到回应,后来请律师给苹果公司撰写律师信。过了一段时间涉嫌侵权的产品下架了,但是苹果公司却始终没有出来对此表态。为了从“傲慢”的苹果那里讨到一个说法,Jigsaw公司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这场官司至今仍没有最后的结果。
另一起类似的事件发生在2011年初。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一系列前苏联经典电影被制作成了应用程序放到app store上销售。版权方四处联系软件制作人,希望他们停止侵权活动。对此,苹果方面表示愿意协助调查,“我们深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只要我们接到投诉就会尽可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回复。”不过一切也就仅到友善的表态为止。
也有不少被侵权者选择了直接起诉软件开发商。2011年10月乐视网起诉某科技公司把未获得播放权的电视剧非法放到苹果iPhone、iPod等产品的应用软件平台上销售,最终获得4万元的赔偿。
不过由于类似软件开发的门槛很低,参与者众,侵权方很容易隐藏到虚拟的数字信息背后,不出来面对。在出现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时,版权方就分身乏术,很难一一对阵。于是,堵住苹果这个“源头”,就成了中国作家们想到对抗侵权的最有效方式。
这是一场持久战
在这次关于中国作家版权的问题公关上,苹果公司显然处理得并不好。既没有让相关产品下架,也没有官方人士出来表态。没有下架的原因可能是苹果公司实在难以让如此大量的侵权产品全部下架。稍有在国内应用苹果产品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在app store浩如烟海的应用软件里,真正有版权销售的寥寥无几。
是苹果在审查批准过程中没有发现,还是对其视而不见?想必大家都心里有数。
然而为什么苹果会如此的不作为呢?我们可以从目前版权法的模式中找到其中的逻辑。
在苹果官方网站上,《条款与条件》一栏里对第三方材料和知识产权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您同意,有关商店(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图片、用户界面、声音素材、编辑内容和安装有关商店所使用的脚步和软件)包含itunes和出版商拥有的专有信息和材料,受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意思是说,app开发商在提供产品的同时,应该保证其开发的产品不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苹果在此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了。
知识产权经常被称为“诉讼中的物权”,它往往受到时间、地域等条件限制,只有在发现对方的侵权行为之后才能被动地开始反侵权的活动。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侵权的手段更是呈现多样且隐蔽的特性。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不影响知识的正常传播需要,就要尽可能地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目前美国的《数字千年法版权法》(DWCA)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侧重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只有在非大量传播的情况下复制才不构成侵权。互联网公司是通过搜集大量信息来丰富自己的内容,用广告或其他方式从中获利,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其实都有客观的参与。
不过,互联网的本质是资源的公开共享,网络服务公司也没有精力逐一查对内容是否侵权,于是该法案就设置了相关免责条款,即考察互联网公司是否主观参与。这就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比如在被告知侵权行为之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立即把侵权内容拿下来,就可以免责了。
但以苹果目前的做法来看,还很难适用“避风港原则”。
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要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有法律人士说,这场官司将会是一场持久战。起诉方需要提供相当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以及苹果公司的“主观故意”,并不那么容易。
如果这场官司胜诉,对苹果乃至其他软件分销商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未来这些网络服务商必须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来仔细审查应用软件的内容。
(责任编辑: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