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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WTO争端解决"后报复问题"(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9 08: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在世贸组织(WTO)协定条款中,并未明确出现“报复”一词,但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2条中却涉及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特色的报复机制的内容,并在第22.3条中进一步规定了“交叉报复”的情形。根据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救济,或称自助式救济。目前,在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中,已有多起涉及报复机制的案件,但报复之后,当事方又该何去何从?《中国贸易救济》编辑部就此专门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朱榄叶教授。

  《中国贸易救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若出现败诉方未有效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情况,胜诉方有何途径继续维护其自身的权益?

  朱榄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下,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如果无法通过磋商得到和解,经一方申请,就会进入专家组解决阶段。经过专家组调查审理、专家组报告、上诉审理、上诉机构报告等阶段后,争端解决机构(DSB)会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DSB通过的报告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败诉的一方必须履行,应使其措施符合其在相关协定所承担的义务。通常双方会通过磋商或仲裁确定执行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时间,有时败诉方也会主动修改被认定违反WTO协定的措施。如果败诉方拒绝履行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或者胜诉方认为败诉方的履行仍不符合WTO的相关协定,就可能出现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允许的“报复”。所谓“报复”,指一个案件中被诉方没有执行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或者虽然被诉方自认为已经执行,但申诉方认为其没有执行或执行仍然不符合相关协定,则由申诉方提出,经DSB授权申诉方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由被诉方给予补偿。根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双方也可以就报复或补偿水平达成协议,但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争端双方就此达成协议的情况。《中国贸易救济》: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在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中,涉及到报复的案件情况。

  朱榄叶:自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至2011年11月15日,在近17年的时间里,WTO共受理了427起贸易争端,197起案件经过专家组程序处理,其中163起已经有了最终结果。在这些案件中,授权报复的情况虽然不很多,但所有授权报复的案件都经过了这样一个过程:申诉方提出拟中止减让的水平,被诉方反对并提出仲裁,经仲裁人确定中止减让或补偿水平。根据DSU,不管是否受到报复,被诉方都必须履行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就是说,被诉方不会因其受到报复而免除其履行WTO协定的义务。“后报复问题”指的是一个成员受到其他成员的“报复”,同时,还要履行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在该成员修改了被确认不符合WTO相关协定规定的措施之后,其他成员是否有权继续实施报复措施的问题。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关于中止减让或补偿的仲裁裁决中,仲裁人只提出每年授权中止减让的金额(或者一个计算公式),而不会对授权的时间作出任何裁决。这样做的理由其实很清楚,就是因为仲裁人无法预测被申诉方是否会履行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或者其将在多长时间内履行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因此无法明确授权的期限。然而,裁决中没有规定报复措施的时间限制,是否就意味着申诉方可以无限期地“报复”下去,甚至在被诉方修改了其国内措施之后仍然可以继续“报复”?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004年11月8日,欧共体提出的“美加持续中止减让案”就涉及“后报复”的问题。在WTO成立初期的“欧共体荷尔蒙案”中,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后,双方无法就执行期达成一致,由仲裁人确定了15个月的执行期限。15个月过后,美国和加拿大认为欧共体未能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于是向DSB申请报复。1999年7月26日,DSB根据仲裁人确认的金额,授权美国和加拿大可以对欧共体中止关税减让义务,金额分别为每年1.168亿美元和1130万加元。在DSB授权后,两个国家都对从欧共体成员国进口的部分产品实行了从价加征100%的关税。2003年9月22日,在受到报复4年后,欧共体颁布了2003/74/EC指令,对此前引起争议的96/22/EC指令作出修改。在此之前,为了履行“欧共体荷尔蒙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欧共体出资进行了17项研究,并由一个独立机构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欧共体据此继续禁止或临时禁止使用某些生长激素的牛肉或牛肉制品进入欧共体市场。2003年10月,欧共体将指令修改和风险评估的情况通知了DSB,认为自己已经执行了DSB的报告,并指出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已经没有理由继续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而美国和加拿大都认为欧共体仍然没有执行报告,决定继续中止关税减让。1年后,欧共体分别针对美国和加拿大提出了在前面提到的申诉。最终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由于欧共体未能证明“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措施已经取消,其未能证明美加违反了DSU第21.5条、23.1条和第22.8条。

  《中国贸易救济》:请您介绍一下,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如何授权报复?在具体案件中,各成员方如何运用这一机制进行博弈?

  朱榄叶:一般情况下,到执行期满,被诉方通常会通知其已经履行了DSB的报告。此时如果申诉方不认可这样的履行,通常会要求授权报复,而双方对中止关税减让的数额一般无法达成一致,申诉方会提交仲裁,而被诉方会指出在没有最终确认是否履行了DSB报告之前,没有理由实施报复,申诉方于是就提出执行情况审查程序,此时双方通常会协议让仲裁程序暂停,等待执行情况审查专家组的结论。前述案例中,在欧共体修改了其禁止进口的措施之后,由于原来案件的申诉方已经得到了授权,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继续实施中止关税减让,而不必采取任何行动,这样就迫使欧共体采取行动。“美加持续中止减让案”在程序上有一个问题非常令人关注,即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问题,更具体说是该案专家组对欧共体2003/74/EC指令与《植物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相符性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DSU第7条的规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申诉方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决定的,即“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涵盖协定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在(WT/DSXX)文件中提交DSB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规定的裁决”。DSU还规定“专家组应论及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在该案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欧共体在WT/DS320/6号文件和WT/DS321/6(即欧共体成立专家组的请求)所引用的涵盖协定的规定,解决欧共体在该文件中提交DSB解决的事项。在欧共体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并没有引用SPS协定的任何条款,但专家组却花了大量篇幅分析这一问题,并且作出了结论。专家组的这一做法虽遭欧共体上诉,但得到了上诉机构的支持。问题就在于此案的特殊性——“后报复”阶段对报复措施的处理问题。

  (未完待续)

  (详情请咨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

  更多精彩内容参见“中国经济网-国际频道-商务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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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慧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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