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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信托灰色运作 泰莱信托计划曝三大污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1 04:22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 黄杰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编者按/

  收紧房地产信托、叫停票据信托、叫停同业存款信托……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创新冲动频频“灭火”,用意显而易见: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挡在银行体系之外。信托公司被动转型,矿产信托、艺术品信托正在强势崛起。然而,走得太快的创新却暗藏雷区。国投信托发出的“三无信托”或许刚刚揭开信托灰色操作手法的一角。本报2月6日聚焦艺术品信托风险,本期欲探究矿产信托背后灰幕及风险。

  相关报道请看本期B1~B2版专题

  在国投信托这棵大树下,默默无闻的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莱能源”)一夜之间,红得发紫。

  泰莱能源受国投信托“庇护”,于2012年1月18日发行的“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堪称整个事件导火索。这款总额为2亿元的信托计划,存在发行人(即泰莱能源,下同)不符合信托资质,发行人财务数据漏洞百出,信托法律风险巨大,甚至信托公司为促成信托计划偷换概念、信披环节偷工减料,承销银行风险评估、总行报备环节缺失等多处污点。

  即便如此,国投信托于2月8日仍然公开回应称,“该信托计划每一个操作环节都符合风控要求,国投信托确保该项目的开展依法合规,确保项目的抵押、担保措施充足、完备,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到位。还为该项目制订了严格的后期管理措施。”

  污点一:泰莱能源“连续三年无营业收入” 发行人资质存疑

  虽然拥有合法合规的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但在信托业界人士看来,泰莱能源仍然是个“三无”企业。

  “缴不缴税、注册资本金有多大都在其次,从发行信托计划角度看,仅凭连续三年无营业收入这一条,就可以判定泰莱能源死刑。”平安信托、建信信托、西安信托多位信托业资深人士评价说,任何信托计划的发行,都要对发行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才能逐一展开会计师、律师调查,评估公司风险评估,承销银行衔接、评估等其他工作。

  显而易见,仅“连续三年无营业收入”这一条,已经宣判泰莱能源无信托计划发行人资质。而基于连续三年无营收,泰莱能源过去三年也实现了零税收,由此,基于2亿元信托计划的资产抵押物更是飞来之物,毫无根系。

  蹊跷的是,以上基本事实,在北京兆源律师事务所围绕该信托贷款计划展开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却只字未提。

  多位信托业人士共同研读该份尽职调查报告发现,报告中,大量笔墨用于描述泰莱能源现状、泰莱能源设立情况、泰莱能源四次股权变更情况、泰莱能源治理结构及相关经营资质证照、股东及持股情况,却只字未提泰莱能源近年哪怕是最近一年的营收及纳税情况。

  “尽职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及的内容,就是国投信托未委托我们的内容。”北京兆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祁建国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我们只是接受国投信托委托,对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从调查结果看,该信托计划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我们也只对负责调查的部分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祁建国称,北京兆源律师事务所为此专门安排了两名信托律师进行专项调查,程序严谨,调查到位。但他以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透露具体为国投信托泰莱信托计划调查了哪些内容。

  记者从获得的尽职调查报告发现,该尽职调查报告首页致国投信托时描述称,本报告受国投信托委托,只对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项目及山西梅园许村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整合项目的法律状况进行了调查。

  “可以理解为,我们只对上述项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身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专家库成员,祁建国还指出,部分媒体指责山西泰莱公司是“三无”公司的说法极不科学,也不严谨。所谓的三无,指的是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纳税登记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事实上,这些必备资料山西泰莱都是齐全的,媒体仅仅依据“无纳税、无营收、无充足抵押资产”来主观判定山西泰莱是“三无”企业,不够严谨。

  然而,无论祁建国此言,还是国投信托针对媒体质疑的公开回应,在信托业界人士看来,都分外苍白。

  “这个项目太坑爹,甚至能进教科书。”一位从业10年以上的资深信托经理评价说,国投信托通过移花接木,等同赋予了泰莱能源虚假的发行人资质。

  污点二:发行人财务数据惨淡

  移花接木般粉饰了发行人的“三无”信托资质之后,国投信托进而对发行人惨不忍睹的财务数据选择了视而不见。

  记者获得的律所尽职调查报告显示,泰莱能源虽然不存在向银行借款,却与股东庄建兴、庄金华和周贤春签署了《长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亿元,借款用途为梅园许村煤矿项目前期筹备及部分建设资金。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1日,合同签署当日支付5000万元,余款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

  合同还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照此折算,年息为18%,5年合同到期,泰莱能源需偿还本息合计3.8亿元。

  此外,该公司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仅为两笔:出资2000万元持有泰莱能源40%股权,出资1500万元持有山西安得考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

  显然,对经过四次股权更迭才实现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完全到位的泰莱能源而言,其投资数据少得可怜。

  律所尽职调查报告虽未提及泰莱能源更为详尽的财务数据,但随后的媒体调查,使得真相逐一浮现:据报道,其2008年全年纳税总额0元,全年销售营业收入0元,全年亏损542735.08元;2009年全年纳税0元,全年营收0元,全年亏损471634.41元;2010年全年纳税0元,全年营收0元,全年亏损393183.77元,年末资产总额48972446.74元,年末负债总额38万元。

  假设按照国投信托辩称的泰莱最新总资产已达1.6亿元来核算,叠加2亿元股东借款,泰莱能源2011年的总负债率为125%,净资产负债率高达500%。

  “我们对泰莱能源和梅园许村煤矿的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动比率、现金速动比率、主营业务收入等多项财务数据都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无论两家企业哪一家执行此信托计划,其最终净资产收益率都不会超过3%。”一位信托人士称,媒体捅破泰莱能源信托丑闻后,国投信托内部也进行了再次测算。

  “一般来说,国内矿产信托贷款计划的信托年化成本就高达15%,两年就是30%,两年后,泰莱能源需要围绕信托贷款支付最少2.6亿元的本息。”该人士说。

  记者调查获知,该信托计划当事信托经理李达为80后,入职于2009年。2月8日公开回应媒体质疑的国投信托首席风险控制官张仲和入职于2010年,此前为资深律师。

  “相信李达不是核心人员,发行人存在这么大的财务问题,信托经理不可能熟视无睹。”另一位信托人士称,国投信托总经理吕益民日前在内部已小范围强调,要全力反腐败,严查业务腐败。但尚不清楚此刻反腐败与泰莱能源信托计划有无关联。

  污点三:合作经营涉嫌违法转让矿权

  鲁性明此刻或许正在追悔莫及。作为泰莱能源董事长,其与梅园许村煤业近乎暗度陈仓式的矿权转让“合作经营”方案,也伴随本次信托计划大白于天下。

  据记者获得的有关信息显示,泰莱本次信托融资的抵押物为山西梅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梅园工贸”)相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19737.84平方米的六处商业地产,其中包括一块面积9262.04平方米的太原市区土地。

  律所尽职调查报告描述称:“本次泰莱能源的融资主要基于泰莱能源与梅园工贸签署的《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而报告称,梅园工贸是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定的煤矿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协议》约定,由泰莱能源负责经营管理梅园下属煤矿企业——许村煤业。”

  报告称,许村煤业前身为霍州市许村煤矿,目前急需资金兼并重组山西灵山王家岭煤业。而这已经获得晋煤重组办发[2009]134号文批复:同意许村煤业兼并重组王家岭煤业,产能由105万吨/年提升至120万吨/年。但截至尽职调查报告结案,许村煤业并未正式获得开工建设批复。

  正是在急缺资金的前提下,泰莱能源与梅园工贸一拍即合,达成共同开发经营梅园许村煤业的《协议》。协议显示,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许村煤业的利润及承担许村煤业的风险。利润分配方案为:自协议生效后至许村煤业技改工程竣工验收前,产出的工程煤双方各得50%;许村煤业技改竣工验收期至本协议期限届满,泰莱能源每年向梅园工贸支付20万吨原煤,如产量不足20万吨,向梅园支付现金。结算周期为每季度结算一次;如年产量超过120万吨,超出部分梅园工贸占40%,泰莱能源占60%;除前述向梅园支付的原煤外,许村煤业其余的经营利润全部归泰莱能源所有。

  此外,泰莱能源一次性向梅园工贸支付4000万元安全保证金,用于处理许村煤业的安全事故,协议期满,梅园将剩余保证金退还泰莱能源。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称,该协议的性质为承包经营协议,即梅园为发包人,泰莱为承包人,该协议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

  但在矿业专家看来,这一判断明显有悖于法律常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形均属违法。

  此外,《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2项、第6条等多处也规定,转让采矿权,受让方需要六证齐全,否则,视为非法。

  “由此可见,泰莱能源与梅园工贸之间已经形成采矿权转让之实,作为有限制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即泰莱能源,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某具有法律硕士的信托业资深人士称,泰莱能源与梅园工贸之间的合作经营本身就涉嫌违法转让矿权,换言之,以此为基础展开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可视为非法信托。

  2月7日上午,本报记者在泰莱能源的办公地点、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景祥大厦电梯间遇到泰莱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张俊生,张俊生除坚称上述信托计划“绝对没有问题”外,对相关疑点拒绝回应。

  9日上午,记者再到泰莱能源公司时,公司只有一个小姑娘守电话。她告诉记者,公司负责人都不在,几位主要领导“在北京办事”。小姑娘接通了一位张总的电话,张拒绝作出回应,她说:“从北京回去再说。”

  神秘的信托合同

  比以上证据更为吊诡的是,迄今为止,所有受访者乃至国投信托部分较高级别的内部人士,都无法一睹“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真容。

  国投信托首席风险控制官张仲和解释称,泰莱能源通过信托贷款所募集的两亿元贷款资金将用于煤矿的技术改造工程,从而提高产煤效率、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同时每一笔贷款资金的使用,以及营业收入,国投信托都有着严格的监管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煤矿的技术改造,确保贷款资金不会流向房地产,确保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另外国投信托特别为该项目制订了详细的项目后期管理办法,并且引入了能源方面的专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张仲和称,以上关于项目方资质、募集资金用途、风控手段、担保措施等相关内容,均已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披露。国投信托已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情况的报告》。

  他表示,由于信托产品是私募性质,且参与交易各方会签订保密协议,所以具体的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不会超出委托人这一范围。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指出,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而第九条指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刘继承表示,从现行法律上来看,国投信托称信托产品的资料披露只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负责,也有其道理。但其是否如实充分地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因没有投资者站出来,也无从一览信托合同真面目,社会及媒体无从举证,同时国投信托也不能自证清白。

  记者尝试多渠道获得该信托合同,均遭拒。一位信托人士说,“这肯定是国投目前的最高机密,非核心层谁也不知道。”

  “信托文件满大街都是,从未见过如何神秘的信托合同。”多位信托业人士称,监管部门应站出来,强制要求国投信托公开此份信托合同,以证明该信托计划无暗箱操作和灰色通道。

  泰莱能源本身就是信托业的“三无”发行人,外加财务数据惨不忍睹,发行抵押物张冠李戴,公开信托合同,或能揭开此份信托计划背后黑洞。

  更有律师指出,《协议》约定自生效起至许村煤业关闭,等同已经将许村煤业完全移交给了泰莱能源负责投资、建设及经营,构成了事实上变相整合的主体,而梅园工贸只是个办手续的、名义上的整合主体。由此,《协议》可以被理解为旨在规避煤矿整合相关产业政策。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属无效。

  偷梁换柱背后,亦潜藏着该信托计划承销银行难辞其咎的可能。

  “作为承销银行,卖了就是卖了,即便这款产品主体违法,也与承销银行没有关系。”也有信托业资深人士称。

  种种迹象显示,乱象丛生的泰莱能源信托计划涉嫌国投信托灰色操作,这一个案会否引爆信托业“假信托真贷款”的燎原之火,仍待观察。记者将持续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李旭东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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