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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欲私有化B2B业务 最终目标是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3 01:58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徐洁云

  一面紧密推进与雅虎的股权回购谈判,一面持续推动旗下资产架构的调整,阿里巴巴集团(下称“阿里巴巴”)近来动作频频。

  据报道,阿里巴巴正有意私有化在香港上市的B2B业务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01688.HK,下称“B2B公司”)。昨天,一位接近阿里巴巴的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确有此事,但与此前人们猜测的以此为阿里巴巴、雅虎交易载体的说法并不正确。

  在种种猜测的背后,B2B公司私有化或是阿里巴巴转型调整的又一步落子之棋,而最终目标直指的是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

  与雅虎交易的载体?

  在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B2B公司9日宣布停牌至今尚未有复牌信息。官方公告仅称,暂停买卖以待澄清一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交易的揣测,该交易可能属于股价敏感信息,也可能不会影响到公司。

  人们普遍猜测这与阿里巴巴向雅虎回购股权的谈判进展有关。在停牌消息公布之前,有媒体刚刚披露阿里巴巴将通过澳新、瑞信、星展等6家银行贷款30亿美元,以便回购雅虎所持该公司40%的股份。这则消息被解读为阿里巴巴即将准备好“银弹”,与雅虎的谈判或许将有结果。

  紧接着,10日私有化传闻透出。有观点将此解读为,阿里巴巴即将选择阿里巴巴B2B公司作为载体,与雅虎进行“现金充分剥离”交易。

  目前雅虎持有阿里巴巴40%的股权,这部分资产被估值约140亿美元。近两年来,双方数度摩擦被公开,尤其是去年5月支付宝事件爆发后,以马云为首的阿里巴巴管理层回购股权的意愿越发强烈。

  目前,业界传出的说法是,阿里巴巴与雅虎谈判的方案是回购25%股权。据报道,阿里巴巴与雅虎方面当前讨论的计划是,以资产置换的方式,换取雅虎所持有阿里巴巴25%股权的1/3,再以现金的方式换取其剩下的2/3股权。

  为了避税,双方选择“现金充分剥离”的方式,即阿里巴巴将选择一个公司壳,并向其中注入资产,之后用该公司的实体股票来和雅虎交换。

  资产置换的主体究竟是什么一直悬而未决。此前曾有国外媒体猜测,阿里巴巴方面将用淘宝的股份和雅虎置换。如今或将被私有化的阿里巴巴B2B公司资产被认为可能扮演这一角色,而30亿美元的贷款正是为私有化而准备。

  不过,这或许并非是最好的选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认为,私有化需要通过B2B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决定,程序太复杂,远不如直接设立个新的壳公司来得方便。

  而从雅虎的角度来看,阿里巴巴B2B公司业务与其主营业务并无关联效应,且未来走势尚难判断,收下它并不能算很划算。

  易观国际分析师齐剑哲表示,阿里巴巴B2B私有化退市从而置换雅虎所持股权方案可能性较低。他认为,阿里巴巴也许会通过回购阿里巴巴B2B公司部分股权,以在回购谈判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

  据国外媒体援引的知情信源称,阿里巴巴私有化B2B公司,只是回购雅虎持有其股权的方案之一,最终计划尚未敲定。

  了解阿里巴巴内情人士则对本报说,私有化计划与回购雅虎股票并没有直接关系。

  私有化逻辑

  既然并非作为回购股权的交易筹码,那么与雅虎商谈正紧要之际,阿里巴巴私有化B2B业务又是因何而起呢?

  接近阿里巴巴人士说,其中逻辑与去年公布的盛大私有化计划有相近之处。

  阿里巴巴B2B业务近年来股价表现并不好,当年发行价为13.5港元,如今已不到9.5港元。同时,尽管利润仍在增长,但营收如今却出现环比下滑,付费商户数量在执行“提高门槛,提升质量”策略后也持续下降。

  阿里巴巴B2B业务被认为目前已进入了一个瓶颈期。马云也多次提及近年外贸环境并不理想,阿里巴巴B2B必须要转型。

  此前B2B转型尝试已有所显现,去年6月提出的“大阿里战略”就是想整合打通阿里巴巴旗下的B2B和B2C业务,他们还推出了面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工厂到C端的产品“良无限”,但目前进展并不算理想。

  阿里巴巴内部人士说,“良无限”算是产品层面的横向尝试,不久还会有更为细化的策略层调整动作披露。

  “调整往往不能一蹴而就,甚至需要数年时间,公众投资者们未必有这个耐心,那么私有化就是合理的选择。”前述接近阿里巴巴人士说。

  苏格兰皇家银行分析师温迪·黄也说:阿里巴巴B2B公司的股票自上市以来一直处于动荡之中,或许将其私有化更有利于阿里巴巴的灵活转型。

  同时,私有化或许还出于与雅虎接触的衍生效应。目前,雅虎持有阿里巴巴39%的股份,日本软银集团持有29.3%,马云及其他创始人持有剩余的31.7%。元大证券分析师Kelvin Ho认为,一旦马云通过与雅虎的交易增加了其在阿里巴巴的股权,他将成为集团的控股股东。

  由此,根据连锁关系原则,马云就需要向阿里巴巴B2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不过这一原则是否使用还需要看监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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