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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10年非市场经济问题回顾与展望(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5 14: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入世10年,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对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总体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在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中,世贸组织某些成员滥用非市场经济替代国方法,虚构有关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补贴税率,给有关中国产品出口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为了深入了解入世10年我国面临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采访了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家喜律师。

  《中国贸易救济》:中国在争取承认市场经济地位(MET)问题上,取得了一定进展。请您介绍一下截至目前有哪些国家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江家喜律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0月,已有78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仍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表1)。

  《中国贸易救济》:请您介绍一下,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法律,以及我国企业的应诉情况。

  江家喜律师:首先,早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欧盟于1998年4月通过了第905/98号决议,修改了其反倾销基本规则的相关条款,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放入“过渡经济国家”名单中。欧盟虽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规定在反倾销个案中,中国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如果其申请获得批准,则可以采用其真实成本或国内售价计算正常价值。经过不断修改,欧盟认定中国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为:(1)企业自主经营,价格、成本、投资等由市场决定;(2)企业有一套符合国际财务准则的财务制度;(3)企业生产成本与融资等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企业受财产法与破产法管辖;(5)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这些标准虽然存在着很大的弹性,但是实践证明,可以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应诉成功的机遇。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欧盟修改反倾销法后到2011年,中国已有不少企业在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表2)。(未完待续)

  (详情请咨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www.cacs.gov.cn)

  (责任编辑:王慧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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