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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始试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5 14:39 来源: 商务部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出台《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月1日起试行。由各级财政拨款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重要商品储备、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等方面,6种情况可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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