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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难断诽谤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1 01:1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因无法忍受两访民在网上持续发帖,控诉自己涉黑、暴力执法,湖南东安县公安局长同该局政委以及一名民警,分别向东安法院对两访民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要求道歉和追究刑责。三名警察认为,相关网帖完全是两访民凭空捏造的,但两访民坚称言论属实。该案日前开庭审理,结果尚未可知。

  相比多次出现“跨省”抓捕诽谤罪嫌疑人的新闻,这次湘警要温柔得多,网民的评论也不再一边倒地支持访民。有些专业人士对此案颇为看好,相比公权直接抓捕,两者地位更加平等。

  当然,根据公布的信息,东安县公安局2011年也曾对两访民行政处罚过:拘留10日。不过,这种不对称的处罚显然没能让两访民服气,于是发帖如故,也就有了这番刑事自诉。

  此前动用公权力抓捕“诽谤者”,常引发全国热议,最后也多由于舆论压力而不了了之。2009年4月,公安部曾下发通知指出,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民个人自行提起诉讼,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方能按照公诉案件立案。

  即便如此,也有多起官员个人被批评而以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名义,继续抓捕“诽谤者”。于是到了2010年8月,最高检发文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尤其是需要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由此,国内因诽谤而动用公权力抓人的事件就鲜有耳闻,此番东安三警的遭遇,可说是吸取类似事件教训,慎用公权,采取公众更能接受的理性维权;同时,也可能是制度设置让公权“直接抓捕”的启动更困难,毕竟这需东安县隶属的湖南永州市检察院批准。

  但有一点也不能忽略,就是涉及当地公安局长与政委的“诽谤案”,继续由当地法院审理是否也会引起外界怀疑?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诽谤罪成立,根据法律,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是,即便三名警察获胜,两访民顶格处罚,也不过三年时间。三年的“清净”之后,“诽谤”是否还会重演,因为事件都缘起于五至十年前的警方刑拘,它的结论是否完全可靠?它的赔偿是否真的到位?法律的一个作用乃在“定纷止争”,以目前的光景看,即便这起“诽谤罪”定谳,恐怕也难化解这段纠纷。

  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就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批评官员工作没有问题,甚至可以是严厉批评,在此类批评中如有一些事实和观点上的错误都不应追究。但批评人如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官员的名声,当然可以究之以诽谤。不过,王江雨也坦陈,“其中的边界不是很容易拿捏。”

  这个案件也被不少评论者比之为“《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美国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已至绝境的《纽约时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九位大法官在此案中力挽狂澜,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

  我们已经注意到,两访民都出于安全考虑,委托律师前往应诉。这种对司法的不信赖感也呼之欲出,我们甚至也可以合理想象,访民的一些言论可能略有夸张,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大众关注。王江雨分析说,访民出此“下策”也是无可奈何,因为正常申诉可能根本没有人理你,乱来又违法,这是中国在转型期的纠结,让人感慨。实际上,目前的社会纠纷也已经出现一种“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怪圈。

  三名警察的举动,至少在表面上试图将“上网”的倾向拉回到“诉讼”的轨道,这一点长远来说是值得肯定的。但目前的状况在于,地方司法机关似乎没有更高明地处理此事,比如争取异地审理,尽可能排除偏袒一方的嫌疑,比如破例邀请媒体旁听案件(诽谤案通常不公开审理)。

  而针对这样历时日久的复杂案件,是否可以期待地方政府有创新的做法,比如像云南“躲猫猫事件”邀请网民参与调查,抑或是浙江“乐清事件”中默许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再就是根据法律,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组织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或许更容易取信于民。因为这样的事件,已不再是个人的赔偿问题,既成公共事件,这就需要提升应对这类危机的能力,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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