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晓:国税局PK工薪族 加班费收税争议中的改革契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2 06: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消息一出,惹得工薪族一肚子苦水,有网友不满地表示:“还没等来减税的脚步,就迎接加税的噩耗!”还有网友调侃道,连加班费的影子还没看到,就提醒我们纳税,着实令人尴尬。目前来看,坊间意见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对节假日加班费的征税规定少有赞同。
面对坊间的再三质疑,税务部门有点委屈,拿出法律作挡箭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其实,税务部门大可不必委屈,振臂反对征税的民众也稍安勿躁。国税局与工薪族“掐架”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一切事物的进步、发展都是在矛盾中进行的,争议的背后表现出坊间对个税体制改革的期盼,这次“掐架”正是个良好的契机,或许能为推进改革做些铺垫。
一直以来,我国的个税体制都存在着一些弊端。从现有的征税模式上来看,还不够公平、透明。以征收对象为例,高收入群体少纳税的现象时有存在。任志强曾举过一个例子:话剧团演员的工资只有2000元左右,扣除五险一金还剩1000多元。但是,如果这名演员出去演一部电影,收入达到50万,按劳务收入,一次性纳税只有20%左右。如此明显的差异令人咋舌。又如部分企业收入份额中的“灰色收入”,也是税务部门尚未触及的地带。
而且,我国现在施行的是分项所得税制,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税,纳税人有可能将收入从扣除额低的项目暗中转移到扣除额高的项目上,导致税款流失。
针对这些问题,税务部门不仅不能回避,还要认真思考如何继续推进具体的改革措施。
既然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税制改革首先就应该多采集纳税人的意见。退一步说,就算不能完全由纳税人说了算,让民声渗入到相关部门的决策过程中也是一种进步,去年个税起征点调整过程中广征民众意见就是个不错的前例。
同时,还要尽快改变工薪阶层是纳税主体的现状。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的情况来看,相比于高收入群体,征收工薪族的税更加“简易”可行。而想要改变工薪族的弱势地位,税务部门应适时调整优化费用扣除方式,不再按照一刀切的方式对所有纳税人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费用,并缩减个税减免、扣除的范围,简化征管项目,进一步精细划分纳税人的范围,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承担能力,以达到征收公平、透明的效果。
个税体制改革是坊间殷切期盼的。俗话说,人不会苦一辈子,但总会苦一阵子。我们相信,税务部门与工薪族“掐架”,虽然可能让工薪族苦了这一阵子,但这会成为推动税制改革的一个契机,不会让工薪族们苦一辈子的。(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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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