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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没有特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03:1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一戈

   据说,北京市住建委正在制定经济适用房封闭运行的具体办法。所谓封闭运行,是指经济适用房以后不准上市,确需转让的由政府部门回购。但是,这个规定不包括限价商品房。也就意味着,购买的限价房过了5年限售期后,仍然允许对外转让。

   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2011年9月28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这固然给建设限价房再次提供了文件依据,同时也明确肯定了限价房是一种保障房。

   此前我在文章里提到,近几年,各地集资建房之风蔓延,尤以政府部门、国企事业单位为最。而集资建房其实就是变相福利分房。不将此风坚决刹住,保障房的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如今,限价房也成为公义的破坏者。

   北京市是各种政策性住房名称最多、最复杂的城市。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小产权房、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等,应有尽有。其中,限价房的含金量最高。为什么这么说?试举例说明。

   2011年3月,位于北京二三环之间的“和平街14区10号”被曝光。这栋独门小院的内部售价仅为6900元/平方米,而周边那些老旧的居民楼二手房价格已达3万元/平方米,是该限价房的4倍多。而据内部人士透露,这栋所谓限价房,建设质量、内部设施比商品房有过之而无不及。

   “和平街14区10号”是限价房的典型代表。作为住宅,品质与商品房并无二致,但价格只有后者的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虽然北京市规定,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但现有的限价房项目有几个严格遵守了这一规定?尤其是各部委的限价房,12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并不鲜见。

   很自然地,人们会问,谁是限价房的最大受益者?在北京,定向建设、定向配售的当然是各大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而北京市对外公开摇号的限价房,据媒体报道,实际获得者大多数与政府部门相关。

   在我看来,限价房与商品房唯一的区别是,限价房5年内不准转让,其间确需转让的由政府部门回购。我敢肯定,没哪户家庭会如此大方且无私,以政府定价提前就把房子回售给政府部门。

   北京的限价房主要是2008年以后开始建设,最快2013年才会有房子符合上市转让的条件。在此之前,北京市应将限价房的市场化之路斩断。亦即与经济适用房一样,将限价房纳入封闭运行的轨道,即使5年后要转让,也必须由政府部门回购(可以溢价10%)。理由极为充分,因为它也是保障房。

   近日有媒体报道,2009年中石油在北京朝阳区太阳星城以8000元每平米的团购价购买的商品房,现在以3.5万-4.2万元每平米的价格出售,税前收益达5倍。而限价房5年到期后自由转让,所得收益同样巨大,但它比央企的影响要恶劣得多。毕竟企业还勉强可以说是投资,而允许限价房上市兑现,则是赤裸裸地将巨大的国家利益让渡给了个人。

   以“和平街14区10号”一套90平方米的限价房为例,其购买价为6900元/平方米(这是我听到的限价房最高售价),总价款约62万元。售价以保守的4万元(位置优于太阳星城)计算,为360万元。税前收益298万元。有几个普通百姓,即使辛辛苦苦一辈子,还能在工资收入之外挣到290多万元?

   我要在此大声呼吁,建议国务院立即发文停止各种类型的集资建房行为,同时立即发文,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全部纳入封闭运行轨道,永远不准对外转让。而北京应该带头。正在制定之中的保障房封闭运行办法,必须包括限价房。

   但是,有朋友听后笑着对我说:你不是已经发现都是哪类人享受着限价房么,他们本就握有社会最大的话语权,怎么可能期望他们自我革命,将到手的特权利益拱手让出?(李一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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