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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门不能无言(来函照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丁景利购武定路“银华苑”小区商场,因“无门”,不能合法使用,损失惨重。究其因,这起“无门商场”怪事在于上海静安区房管局颁发的产权证。

  十多年前,静安区房管局在核发武定路“银华苑”整体商场分割出售的两家业主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和丁景利的产证时,核准将原整体商场共有部分产权和设施(沿街楼梯、出入口通道、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全部列入健康教育所一方产权红线范围内,致使丁景利商场因无通道无消防设施而完全丧失独立使用功能,还被区消防部门禁止出租使用。

  前年,静安区有关部门迫于各方压力,“请走了”设在“银华苑”小区的私立医院,拆除了消防通道的封堵墙,但又不征求丁景利的意见,让区法律援助中心取而代之成为健康所物业的“承租人”,把商场又变成了办公房,还在7个消防逃生通道中间非法加装了门和锁,再次予以封堵。而对产证违法这一错误,区房管局迄今为止仍未纠正。

  核发产证赋予业主物业合法性这样一个行政行为,在他们看来居然是没有任何义务完全免责的。即使政府公信力因此为舆论普遍诟病,他们也冷漠以对无动于衷。试问,将原规划核准的整体商场分割销售,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保障各个业主平等的共有物权和共有设施,这难道不在行政审核范围之内?没有人命关天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楼梯等等共有物权、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商场,产证如何能够核发?几年前静安区书记龚德庆的质问,对此就直指要害!“银华苑”商场的初始登记是整体商场,通道、消防设施、楼梯亦不存在业主分享权利的问题,而分割销售转移登记则必须对此加以明确。这既是常识,也是核发产证应尽的职责。否则为什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赋予房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包括撤销登记等等行政权力,为什么还要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查办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处罚措施?房屋登记机关免责的说法,彻底背离了国家法律,暴露出的是地道的渎职心态。正是在这种习以为常的渎职心态之下,老丁合法权利至今在法律上继续被剥夺,实际上也没能恢复。可以说,这起事实十分简单却被人为复杂化的“无门商场”侵权事件,是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房屋登记行政侵权的受害者丁景利家庭,是最近中央和地方媒体多次报道的“七十年三代兵”、祖孙三代都获得过军功章的有功于国家和人民的军人家庭。如此乱作为不作为地对待他们,于情于理于法实在令人齿冷激人义愤。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向“银华苑”商场分隔销售相关业主重新核发共有物权共有设施权利平等的产证,这难道不是丁景利一家天经地义的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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