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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应缴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04:00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潘春姹 王凌) 近日,在广州从化市一间装修公司任职财务主管的张先生急急忙忙来到从化地税找到税管员,向税管员咨询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原来,由于装修公司生意比较好,业务扩大,需要另开一间经营部,于是装修公司在从化市内另一个比较繁华的路段上租了某事业单位办公大楼一楼作为经营场所,双方完成相关租赁手续后,装修公司很快搬入经营。一个月后,装修公司向事业单位支付了租金和水电费,事业单位收钱后给装修公司开具了一张租金收入发票及一张代收水电费三联根收据。张先生从事财务工作,非常清楚三联根收据即是“白头单”,“白头单”是不合法凭证不能入账,要求事业单位提供水电费的发票。但事业单位坚持只开三联根收据不开发票,理由是水电费是按装修公司的实际使用进行收取,并全额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并不属于事业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收入,这部分金额不应开具发票。

  针对上述情况,张先生多次与事业单位沟通,但未能解决到发票问题。这让张先生很困扰,于是找到税管员,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政策规定。

  税管员告诉张先生,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是应税收入,应该开具地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事业单位向装修公司收取水电费,是发生了出租行为后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还是作为出租方自用水、自发电的费用补偿,都应视同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价外费用并入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税,事业单位应该将代收的水电费并入当月租金收入一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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