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私用公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05:29 来源: 深圳商报

  据多家媒体报道, 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昆明市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张鑫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官司。东川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财政钱不应是“唐僧肉”

  杨涛:法院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张文新的家属34万余元,似乎与公众无关,但是,人大是公权力机关,人大的所有钱都是来自财政、来自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案件中,不是人大,而是纳税人当了“冤大头”。如果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从单位得到赔偿,此风一开,将对纳税人造成更大侵害。

  官员在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单位掌管车辆的人又怎能拉下面子不借车呢?甚至,有些官员可能与单位的人员串通一气,他本身就是公车私用,但在出事后,再向单位补交燃油费,换来一个名正言顺的“借用”,再用“借用”的名义向单位索赔,而单位领导觉得反正是用纳税人的钱,也大方赔偿了事。如此一来,财政的钱岂不是“唐僧肉”?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官员公车私用本身是错误的,私用公车还酿成了交通事故更是双重的错,如今让家属从双重错误中得到赔偿,那将是错上加错。

  自导“乌龙”或为利益均沾

  马涤明:官员办私事造成公车损坏,公家不找当事人赔偿损失也就罢了,反而要赔偿肇事人,除了纳税人的钱好花,天下恐怕再找不到这样的“冤大头”。所谓“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机关车辆,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以法理原则审视这种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未必合法,它只是机关内部规定,然而车辆是国家财产,而非机关“私产”。那么,付费使用公车即便带有合同关系的性质,这种于法无据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此判决颇有体制内的人们在自导“乌龙”的嫌疑。共享公车福利的人们,不管是党政机关还是司法部门,毕竟同属财政供养系列,制作出一种均沾式福利模式,大家也好共享。纳税人负担体制内各种“另类福利”和“保险”的名目何其繁多:喝酒喝死的,“工作压力大”自杀的,都要税款补偿;官员自恃“我是××”耍横打人,也要税款慰问受害人;至于官员醉酒驾车撞死人,拿税款摆平,似乎成了惯例。纳税人的钱为什么这么好花?这个问题最应引起深思。

分享更多
字体:

上一篇:征稿信息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