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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案件情况综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9 07:3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新受理争端案件8起,比2010年的17起减少了一半多,也是世贸组织自成立以来受理案件最少的一年。其中,欧盟起诉的争端案件最多,共3起;其余为美国、中国、韩国、乌克兰和摩尔多瓦,各1起。美国被诉的争端案件最多,共3起;中国被诉2起;其余为加拿大、摩尔多瓦和乌克兰,各1起。此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还受理了1起涉及执行程序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5条诉讼。

  一、世贸组织争端案件概况

  (一)新受理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减少

  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接受了来自欧盟、中国、美国、韩国、摩尔多瓦和乌克兰6个成员提起的共8起争端解决诉求,是世贸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最少的一年,比2010年的17起减少了9起,比受理案件最多的1997年(50起)减少了42起,出现大幅下滑的走势。从总体上看,1995~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受理的争端案件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峰值为1997年(共50起)。2002年后,争端案件数连续3年减少,至2005年仅12起;2006年出现小幅回升,达20起,之后则一直呈现波动下滑的态势。

  从涉及执行程序的DSU第21.5条诉讼情况来看,自1998年提起3起DSU第21.5条诉讼至2011年底,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42起该项请求。其中,2006年受理的该项诉讼请求最多,共6起。

  (二)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及转型经济体呈“三足鼎立”之势,转型经济体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活动日渐积极

  从成员类型上看,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handbookofstatistics2010》的划分,在2011年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案件的6个成员中,发达成员(欧盟和美国)、发展中成员(中国和韩国)以及转型经济体(摩尔多瓦和乌克兰)的数量均为2个,呈现2:2:2的“三足鼎立”之势。但是,从各类型成员发起的争端案件具体情况来看,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成员仍是主力,其中欧盟发起3起,美国1起;其他成员均为1起。也就是说,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转型经济体提起的案件数之比为2:1:1。

  从被诉情况来看,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及转型经济体被诉的成员数呈现2:1:2的格局。其中,发达成员被诉的主要是美国(3起)、加拿大(1起);中国是在该年度被诉的惟一一个发展中成员(2起);转型经济体被诉的主要是摩尔多瓦(1起)和乌克兰(1起)。由此可见,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转型经济体被诉案件数之比应为2:1:1。

  从总体上看,2011年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仍主要体现为中、美、欧三方的“互动”,其余还少量涉及发达成员之间以及转型经济体之间的“互动”性。截至2011年底,美国、欧盟和中国继续成为世贸组织154个成员中被诉最多的3个成员,分别被诉113起、67起和23起。此外,加拿大共被诉17起,韩国共被诉14起。需要指出的是,近两年来,转型经济体间互涉的争端案件略呈增长态势,具体情况如下:自2003年7月9日克罗地亚因影响活动物及肉类产品的进口措施被匈牙利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外(DS297),2010年7月20日,亚美尼亚因影响香烟和酒精饮料国内销售和进口的措施被乌克兰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411);2011年2月17日,摩尔多瓦因影响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的相关措施(环境税)被乌克兰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421);2011年3月3日,乌克兰因蒸馏酒的关税措施被摩尔多瓦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423)。而其中,2010年后提起的3起争端案件均为转型经济体之间互涉的情形。

  (三)专家组报告及上诉机构报告发布数量均有所增加

  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发布10个专家组报告,通过8个专家组报告,没有涉及执行程序,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的裁决。与其形成对比的是,2010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发布9个专家组报告,没有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2009年,共发布3个专家组报告,其中包括1个DSU第21.5条专家组报告。从发布的上诉机构报告来看,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发布6个上诉机构裁决,没有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通过5个上诉机构报告。与其形成对比的是,2010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发布1个上诉机构报告;2009年,共发布4个上诉机构报告,其中包括2个DSU第21.5条上诉机构报告。由此可见,与2009年和2010年相比,争端解决机构在2011年发布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数量均有所增加,这与2008年新受理案件数出现的一个小高峰情形密切相关,因为根据以往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新受理案件数及裁决报告发布情况之间的时间间隔的分析,一般两个峰值之间大约需要3年。

  (四)新受理案件主要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外,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新受理的8起争端案件主要涉及的仍是《反倾销措施协定》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其中,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的一共有5起案件;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共2起;此外,还有1起案件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1起涉及《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案件情况:与新受理案件数整体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不同的是,此类案件的数量却是有增无减,比重也在不断加大。

   二、中国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情况

  截至2011年底,中国入世已届10周年。10年来,中国的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15.3%降至9.8%,并开放了100多个服务贸易的部门;中国的进出口规模分别扩大了4.7倍和4.9倍;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两倍多。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进口国,货物贸易进口总量超过1.4万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10年来,中国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角色转换从学习与熟悉到积极参与,并在入世10周年之际获得了总干事拉米A+的打分认可。10年来,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被诉,也有起诉;有胜利,也有失利。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入世,获益良多。

  (一)中国继续与美国、欧盟成为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最为“活跃”的成员

  2011年,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新受理的8起案件中,中国提起和被诉的案件共3起,占比37.5%。其中,起诉1起,被诉2起。欧盟提起和被诉的案件也是3起,占比37.5%,均为起诉案件。美国提起和被诉的案件共4起,占比50%。其中,起诉1起,被诉3起。由此可见,欧盟是2011年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主要提起方,美国是主要被诉方,中国介乎二者之间。此外,从总体上看,2011年,由中国、美国和欧盟提起和被诉的争端案件共6起,占比75%,其余2起均为转型经济体之间的互涉案件。

  入世以来至2011年底,中国被诉的争端案件共23起,是继美国和欧盟之后的第三大被诉方,也是被诉最多的发展中成员。中国的被诉案件在2008年达到高峰(5起),并自2006年开始连续5年呈现出被诉3起、4起、5起的高位。从占比情况来看,均在25%上下波动。其中,2006年,中国被诉的3起案件占当年新受理案件总数(20起)的15%;2007年,中国被诉的4起案件占当年新受理案件总数(13起)的30.8%,达到截至目前的一个峰值;2008年,中国被诉5起,占比26.3%;2009年,中国被诉4起,占比28.6%;2010年,中国被诉4起,占比23.5%;2011年,中国被诉案件的占比为25%。

  与此同时,中国提起的争端案件则较为平稳。除2009年提起3起案件外,2002年、2007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均分别提起1起。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入世以来,中国年均提起的争端案件不足1起(为0.8起),被诉案件则达2.3起/年。

  (二)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手仍为美国和欧盟,博弈领域则以传统的贸易救济为主

  入世以来,在中国提起的8起争端案件中,被诉方均为美国和欧盟,其中针对美国提起6起,针对欧盟提起2起。在中国被诉的23起争端案件中,主要起诉方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和危地马拉。其中,美国提起12起,欧盟提起5起,墨西哥提起3起,加拿大提起2起,危地马拉提起1起。需要指出的是,墨西哥、加拿大和危地马拉对华提起的争端案件均是跟随美国和欧盟发起的,如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加拿大(DS342)跟随美国(DS340)和欧盟(DS339)发起。

  从博弈领域来看,在中国提起的8起案件中,与美国和欧盟的博弈领域主要在传统的贸易救济领域,包括涉及反倾销措施的5起,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2起,涉及保障措施的2起,其余为涉及检验检疫措施的(1起)和《农业协定》的(1起)。在中国被诉的23起争端案件中,与相关成员方的博弈领域主要集中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11起),其余还涉及服务贸易措施(6起)、投资措施(5起)、反倾销措施(4起)、《农业协定》(3起)、知识产权(1起)。由此可见,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的重点仍在传统的贸易救济领域,尤其是反倾销领域;而被诉的重点则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领域,此外,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也成为被诉的重点领域。

  2011年,中国被诉的2起争端主要是中国对欧盟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最终反倾销税案(DS425)和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27);中国提起的1起争端为美国对中国部分冷冻暖水虾和金刚石锯片的反倾销措施案(DS422)。在这3起案件中,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的博弈点均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领域。

  (详情请咨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www.cacs.gov.cn)

  (责任编辑:袁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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