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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有望与国际接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2 10:47 来源: 一财网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3月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更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1年12月30日,环保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标准,并于今年1月5日送交国家质检总局会签;2月29日,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吴晓青指出,新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八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原来的50%-75%提高至75%-90%;并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规定不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

  但他同时表示,虽然新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总体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卫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标准仅仅与世界“低轨”相接,要正确实现与WHO提出的指导值接轨,我国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此外,针对现行空气污染指数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不一致问题,新发布的技术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服务于公众健康的指引作用,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通过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关于新标准实施时间,吴晓青表示,环保部已经明确了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推行的分期实施要求。因此,2016年1月1日是这个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时间。

  另一方面,环保部也鼓励各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环保部还要求各地通过制定达标规划、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深化区域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等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早日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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