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低企业税同时调升个人财富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6 04:0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郭凯
社科院贾康委员日前向两会提出要调整税制结构中由企业承担的间接税比重过高、先富阶层承担的直接税比例太过低的问题。其实,这一税制结构调整问题,不仅涉及到收入分配的公正问题,也涉及今后财政在弥补公共保障和公共服务欠账时的开支可持续问题,更涉及到如何在生产领域让企业扩大实业投资,把税收从对生产过程的干预,转向对生产结果和投资结果的贫富差距而进行税收调节上。
现在国内的财政收支表中,对生产过程进行征税的比例过重,比如增值税、营业税等,这些都有继续大比例降税的空间,如此,才能让企业继续扩大生产、扩大营业,从而提高就业和经济增长。尤其是对于新创业的企业而言,资本积累是营业和生产扩张的条件,生产过程中的税负重,对于企业生存的压力是很大的。对生产过程干预过大的税收制度,也意味着不论是否盈利,不论进入资本公积的资本盈利的比例大小,也不论不同企业是否工人发放了不同水平的工资,对所有企业征收同样的税收,其实是对企业所有人的共同税,也就是对劳资双方的共同税。那么这种税的过多征收,不但不利于企业的休养生息,其实也是不利于收入分配调整和扩大消费者培养的。
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生产过程中的过大税负,转向提高针对生产和投资结果造成的先富阶层的财产和资本(投资)利得扩大税收,就是可以既能让企业有余力扩大生产和经营,同时又对最终的生产和社会财富分配结果进行公正调节的税收模式。如果说因为对生产过程的减税,导致了一部分企业利润更多地流向少数人,那么通过面向个人的财产和资本利得加税,就可以平衡这一弊端。房产投资税、资本利得税和个人财产增值税,都是中国当前解决维持经济增长和化解分配不公两难矛盾时的最好工具。而且,这些面向个人的财富税的分配效果,比对企业生产过程征税更公平有效,还在于这些税能够把一些权力部门中的某些人员以不道德手段、通过非生产过程获得的过高财富,一同进行再分配调节。
最近在英国,税收政策部门已开始重提土地税。这是在19世纪由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提出的税种,因为它不拖累生产,但是还有再分配调节作用。而在中国,最近还有官员批评重庆和上海的房地产税效果不佳。其实不佳的原因,不在于税种本身无效,而在于税率太低,而且对存量的投资性房产没有征收。把税收制度从对企业生产过程征税太重,转向对生产和投资分配结果的个人财富扩大征税,是中国无法回避的税制改革。而在征收技术上,无非是若干管理性的财税软件的普及,就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