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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创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7 00:11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刘远翔

  我国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在管理模式上,既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又受上级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由于行政直接领导权大于业务指导权,因此,造成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过于行政化,只完成上级指派任务,而不注重农村生产生活中对科学技术的实际需求。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完善的水利建设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现阶段农业仍然是大多数农村的主要产业,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水利条件。不断完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不仅会对我国农村水利改革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为农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农村水利科技服务是指专门针对农村社会生产生活中对水资源的利用及管理等活动提供科学技术支持的服务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勘测、设计与施工技术服务、科学用水服务、农田水利技术管理、水利技术培训服务等。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则是指为农村社会生产生活提供水利科技服务的一系列组织和部门,以及相关基础设施与政策法规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现阶段我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机构基本上都隶属于政府,政府制定有关农业水利改革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水利科技推广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事业拨款。在这其中,乡镇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提供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的主力军。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技协会等机构组织起协调补充作用。即实行以国家农业水利推广机构为主与各部门组织相协调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而我国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在管理模式上,既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又受上级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由于行政直接领导权大于业务指导权,因此,造成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过于行政化,只完成上级指派任务,而不注重农村生产生活中对科学技术的实际需求。在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内容一般是通过试验、示范、培训、咨询服务等,缺少了相关基础设施的配套与国家水利科技服务政策环境的建设,服务供给内容单一,不能提供面向自然村及单一农户的全方位个性化服务内容。

  当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对农业科技进步及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提出的新方针和新要求,就应不断创新我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创新我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改革过程中,应该服从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适时保持水利科技与服务的先进性。即对农村水利科学技术的选择应具有前瞻性,选择正在发展中的新兴领域里的最新科学技术成果加以推广,杜绝盲目建设、建成即遭淘汰的情况发生;二是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采用政府支持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促进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与市场需求的良好结合。实现科研、生产、市场相互结合,使农业水利科研与服务单位面向市场,提供能满足市场需求与实际需要的科研成果。通过农村水利科技市场化,拉近农业科研服务单位与农业、农户水利技术需求之间的距离,加快农村水利技术建设向农业、农户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靠拢;三是要考虑到农村水利技术的使用者绝大多数是农民群体,这就要求应尽量选择那些工艺不复杂,应用操作简便的科学技术,否则难以被农村组织与农民个人接受,从而难以推广;同时,即使是操作简便容易的先进科技,也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与指导服务;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不发达,不少地方收入水平依然较低,在科学技术的选择上还应注重经济性,慎重考虑投入成本与使用成本,尽量减少农户使用这些技术的费用支出;四是要认识到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水利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且具有资金与技术高度密集的特点,这种高投入绝不是单一农户或自然村所能独自承受的。因此,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在加大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同时,注重对农村水利技术的运用和推广加以大力扶持和引导,体现公益性原则;五是要看到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对科技服务的需求是多样化、系统化、全程化的。这就要求当前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应当体现统一规划与多层次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因此,现代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在服务于统一规划与管理农业水利资源的同时,还必须结合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坚持以水利科技服务为主体的同时完善各类配套水利服务,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多层次的水利科技服务。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地拓展新的面向自然村与农户的水利科技服务形式,帮助农业生产者解决好产前、产中及产后全过程中所遇到的多样化水利科技服务问题。

  在服从以上原则基础上,对我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创新的对策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研究及服务机构的建设。即根据我国不同水系特征、地理环境及农业区域特征,在农业科技研究机构中设立专门面向水利科技创新的研究、服务及管理机构,立足于广大高等专业院校及科研院所,整合与利用已有资源,积极促使农村水利科技创新更加具有针对性,明确农业水利科技创新方向,突出创新重点,从而使技术转化效率更高,成果推广更有利于农业生产与农民增收。

  二是推动现行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以中央提出的“强化公益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原则为基础,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以及经营性服务实现分类管理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把基层水利农技推广纳入综合改革中,因地制宜,探索实际可行的农村水利科技推广途径,形成政府与市场互补互动的发展格局,建立新型公益性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管理体系。政府应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保证其管理运作的自主性。在发展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时应更加注重其服务规模大小及服务效率。还应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对有地方特色及有推广价值的新农村水利科技服务模式给予充分关注。对不管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还是自发形成的组织,都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增强科技服务组织的民主管理意识。

  四是政府应通过制定明确的农村科技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在促进农村水利科技服务问题上,政府应该积极制定鼓励政策,对新型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并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中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矛盾,使农业水利科技服务组织有良好生存发展的政策环境。

  五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用于对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在财政用于“三农”支出项目里设立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专项基金,并且制定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水利科技服务组织从事的一些经营性服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支持更多的组织和农户积极参与农村水利科技服务。

  六是政府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有效整合有利农村水利建设的科技资源,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体系。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健全现代院所制度,扩大院所自主权,并支持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大学及科研院所直接与科技服务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科技合作社等进行合作,解决农村水利技术难题,使科技创新更有效的服务于农村水利发展。

  七是加强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对基层农村科技服务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更新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鼓励大学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到基层从事农村水利科技推广教育,发展多层次的成人教育,并推进水利科技服务人员再教育的制度化,使农村水利科技服务人员能分期分批到高等院校进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教育,真正使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提高。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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