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贪三重门:行政长官廉署与贪举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04:4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陈莹莹
从“贪贿之城”到“廉洁之都”,香港花了40年。
香港在透明国际最近几年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中都名列前茅。这一切源自于香港的反贪污腐败有极其完善的机制。
在整个链条中,有三个要点,第一是香港廉正公署(下称“廉署”)居于核心地位。《防止贿赂条例》赋予廉署极大的权力,其可以调查包括行政长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贪腐行为。其次,廉署专员执法过程只需向行政长官一人负责、汇报工作。此举保证了案件办理的独立性。第三,廉署也会受到其他机构的监督,以保证其工作的公正性。
“廉署会主动与公营机构,被动与私营机构合作开展防腐教育及防腐调研工作。”香港廉政公署新闻组发言人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香港近日公布的《香港财政司预算案》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廉署正在调查的个案共2250宗。
行政长官贪腐也可调查
据廉政公署发言人介绍,廉署主要设有社区关系处﹑防止贪污处及执行处。
执行处是廉署最大也是最主要执法的部门,接受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社区关系处的职责是宣传教育。防止贪污处负责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并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廉署不属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编制
的特性保证了其执法的独立性,廉署的公信力一直能够获得香港市民的支持。”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高级导师蔡子强早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廉署专员执法过程只需向行政长官一人负责、汇报工作。只有行政长官一人有权向廉署发号施令,不受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制约。目前,廉署执法主要参照《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三个法律。
面对其唯一的上司,廉署依旧能够对违反贪污条例的行政长官进行调查。
“若有贪污指控,不论涉及何人,廉署均须依法跟进。”廉署发言人透露,《防止贿赂条例》于2008年修订后,第4、5及10条已引伸至适用于行政长官。
《防止贿赂条例》第4及第5条表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与其行政长官身分有关的作为,或向他人提供协助以促进、签立或促致合约,则属违法。第10条则规管有关维持高于与其公职收入相称的生活水平,或控制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
廉署发言人称,《防止贿赂条例》经修订后,廉署作为执行有关法例的机关,可根据《条例》的第31AA条,调查涉及行政长官的贪污指控。
贪举会制约廉署
廉署对其他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案件审查,同样拥有连贯而严谨的机制。
廉署执行处全年每天24小时接受公众投诉贪腐案件,并会在收到贪污举报后48小时内联络投诉人并安排会见。《香港财政司预算案》显示,2011年,廉署对所有投诉案件均在48小时内约见了举报人,并100%地完成了在约见完举报者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介有关机构处理的目标。
在收到贪污举报后,执行处处长级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审议,确定可追查的贪污举报,并设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需要向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下称“贪举会”)递交进度报告。调查结束后,执行处会向律政司司长提交调查结果,供其研究及决定是否根据反贪法例提出检控。
律政司经研究后,若作出“不作出检控”的决议,亦须向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作出汇报。若律政司对案件作出检控,则需将审判结果递交予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决定案件完结,或仍需转介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予以跟进。
“整个过程,廉署的职责仅限于执法调查,既无上诉权,亦无立法权。”廉署发言人称,律政司作出是否检控决议时,会参考廉署的调查结果。
贪举会则会对廉署的工作进行监管。贪举会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四个咨询委员会,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这些委员会都是由非官方的委员出任主席。目前,该委员会主席由任职于太古集团的施祖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