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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完善车险:高保低赔终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0 13:59 来源: 扬子晚报

  

  备受投保人诟病的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前晚,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调控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中有三大亮点较以往有进一步完善,更好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保额,而非以往的“高保低赔”;保险公司不得放弃代为求偿,而非以往的“无责不赔”;保单应在首页最显著位置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要求投保人手书知晓提示,更加人性化。

  亮点一:“高保低赔”彻底终结

  【原文摘录】《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的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业内解读】我省业内人士介绍,去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此次《通知》出台即是去年征求意见稿的细化和后续。

  据介绍,以往车损险投保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按新车上险,按旧车理赔”的“高保低赔”现象,大概占所有理赔案例的万分之八。举例而言,刘先生数年前10万元买了辆车,几年后实际价值只有5万元左右。据以往做法,他续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据10万元保额给他确定保费。但后来刘先生不小心出了大事故,修车花掉6万元,可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即最多赔5万元。多出的1万元,刘先生只能自认倒霉。而《通知》执行后,刘先生就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我省保险行业协会专家介绍,尽管这部分理赔案例占比很小,但《通知》还是考虑到并予以明确,说明监管部门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非常重视。

  亮点二:“无责不赔”成为历史

  【原文摘录】《通知》第二部分第十一条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业内解读】 举例而言,车主王女士正常行驶时被追尾,后车应负全责,但肇事方司机郭先生推脱不肯赔偿。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则以保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称公司没义务给无责方的王女士修车,让其去找肇事方保险公司。这种现象以后也将成为历史。无责车主以后就可找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先理赔,再由自己保险公司去找全责车主一方的保险公司拿回先期垫付的修车款。这就是“代位求偿”。

  我省业内人士介绍,在《通知》之前,我省一些车险公司也在试图积极进行“代位求偿”尝试。但由于这种方式需多家公司配合,有时还涉及到跨省,所以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障碍。而此次《通知》在监管层面予以明确后,全国所有省市的车险公司都将执行,则这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举措会进行得更好。

  亮点三:红字增加“责任免除提示”

  【原文摘录】《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业内解读】我省有关人士介绍,“责任免除特别提示”的内容,以往保单上也有,但大多放在保单后面。而此次《通知》明确规定更显著提示,并且借鉴了办理信用卡及寿险业务时常见的投保人手书提示的方式,尽量保证投保人做到仔细阅读车险保单内容、知晓自己权益,操作更加人性化。实习生 陶韬 记者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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