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场速递)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4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两会特派记者 付碧莲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孙工声在两会期间表示,通过对国内外金融发展形势的长期跟踪和对比研究,他深刻认识到,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基础法律制度,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金融维权工作架构,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稳定。
在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维护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消费增长、推动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纷纷建议,各国尽快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此后,美国通过《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在美联储下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也决定在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中,成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
孙工声认为:“相较而言,我国在这方面重视不足、发展迟滞。从金融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在谈到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时,孙工声指出:“我国至今未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制度,尽管已实施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理论上讲,应该能涵盖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但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使其保护对象限于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这部法律中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难以适用,金融消费中的大量问题均无法通过这部法律得到解决。其他法律法规也各有其立法目的和法益追求,不可能过多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也无法兼顾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因此,他建议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做法,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