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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2万元“报恩费”平房产纠纷(以案说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0 01:00 来源: 国际金融报

  

  老伯2万元“报恩费”平房产纠纷(以案说法)

  因受到房客顾先生夫妇的照顾,张老伯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签约遗赠,以示“感恩”。不料,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不如意。张老伯以人身受到威胁为由起诉顾先生夫妇,要求解除遗赠协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老伯与顾先生夫妇签订并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张老伯支付因接受顾先生夫妇扶养的费用2万元。

  原告:

  因爱赠房产,因恨欲收回

  来自安徽的顾先生夫妇在上海打工,自2001年起,借住在闵行区的张老伯家中。张老伯原本一人独居,自顾先生夫妇入住后,平添一份温情。由于生活起居受到照顾,张老伯萌生“报答”之意。2007年夏天,张老伯表达了有意遗赠房产给顾先生夫妇的意思。双方自愿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老伯仍居住于103室,今后的生活由顾先生夫妇照料。协议中,张老伯自愿表示,在其故世后,将个人所有的103室的产权,遗赠给顾先生夫妇。协议还约定了有关解除协议的事项,如发生顾先生夫妇虐待、遗弃行为并且有证据能证实的,张老伯有权提出解约,张老伯不再返还因受到扶养而支出的费用,若张老伯中途无故反悔的,则须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该协议经公证于2007年11月29日生效。

  然而,双方日久生“恨”。张老伯对顾先生夫妇开始不满。张老伯陈述,在公证办理后,顾先生夫妇的态度发生转变,非但不再照顾,还将一家老小带至房内居住。在饮食方面,要求自己每月缴纳300元伙食费,此外还受到了顾先生夫妇的人身威胁。至此,双方关系恶化。张老伯将顾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并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

  因钱赠房产,因爱收房产

  顾先生夫妇虽然同意解除扶养协议,但认为张老伯的诉称与事实不符。顾先生夫妇辩称,自借住在张老伯家后,因同情其孤苦一人,便开始照顾其饮食,且房租照付不收伙食费。2005年,张老伯说,以后不愿去养老院,恳请与顾先生夫妇共同生活,提出让顾先生夫妇出钱买下房屋产权,并愿意将103室遗赠。为此,顾先生夫妇借给了张老伯1.2万元买下103室产权。2007年6月,张老伯见顾先生夫妇经济不宽裕,主动提出每月贴补300元伙食费。至于张老伯提到的一家人都来住的问题,是老母亲每隔一年来沪养老,但都经得张老伯同意。儿子只是偶尔来住,女儿女婿住进来是为更好照顾张老伯。照顾期间,根本没有对张老伯进行人身威胁。并指出,张老伯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起因是其找到对象并打算结婚。因此,要求张老伯书面道歉,归还借给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起至2011年11月期间扶养所花费的开销2万元。

  法院:

  解除遗赠,原告付2万元扶养费

  在诉讼过程中,张老伯委托代理人转达了调解意愿,愿意筹款支付2万元作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补偿,但必须由顾先生夫妇确认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由于顾先生夫妇未同意该方案,致使调解未成功。

  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予以支持,但双方仍须承担协议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张老伯提出的因顾先生夫妇的家人同住一室影响其生活质量的意见,因房屋面积较小,多人居住确有可能影响生活的便利和安宁,但尚不构成虐待、遗弃等严重后果,协议中约定解除条件并不成立。张老伯还提出顾先生夫妇只照顾其一顿饭,且对其有人身威胁等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予以作证,实难采信。结合张老伯离开住处前留下的字条等证据,难以认定顾先生夫妇的行为对张老伯构成严重不良影响。关于顾先生夫妇要求返还相关扶养费用的主张,因张老伯未能证明对方有遗弃、虐待等行为,双方合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遗赠人张老伯应返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结合当地生活标准,4年来各类扶养费用2万元尚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支持。另外,顾先生夫妇要求赔礼道歉、返还借款等请求,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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