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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伤人,保险公司为何要理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5 06:13 来源: 经济日报

  醉酒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要理赔。这说法听着真新鲜!

  的确,司机们大都知道有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披露的一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有望改变这一现状。

  最高院欲出台新解

  保险公司遇

  酒驾伤人当赔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七条格外引人瞩目: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意味着,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而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仅仅是1万元,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明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

  酒驾伤人,保险公司为何要理赔?这还得从交强险的设立说起。

  所谓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记者在采访时,获知保险公司一般都持这样的观点:交强险承保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保险人给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因为责任风险可以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机动车并不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而在道路上行驶,这时责任风险无法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保险公司也不应该仍旧按正常情况承保责任风险。因此,在这些特殊的情形下,应该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风险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

  上位法优先原则

  道路交通法

  规定须遵守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此就有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认识不同,因此判决也多有不同,有的判保险公司免责,有的令保险公司担责。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发生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法律,即确定保险公司惟一的免责事由只能是受害人故意。而且,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可以看出,醉酒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肇事者责任不免

  保险公司

  可先赔再追偿

  但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绝非是终局责任,因为这样既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又能防止增加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艳艳法官撰文认为,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面帮助投保人从赔偿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能给予受害者及时有效的赔偿。但是,保险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投保人分担损失的时候,也会难以防止由此导致的投保人道德上的风险。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保险给付责任不能成为诸如无证驾驶之类违法犯罪者转嫁风险、逃避责任的手段。所以保险公司在承担了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酒驾的肇事者进行追偿,使其获得应有的惩罚。

  据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伤人保险赔偿也进行了明确: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在保险公司现行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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