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同意其他海合会国家公司在巴分支机构享受国民待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6 15:12 来源: 商务部网站为响应2010年12月6-7日海合会峰会决议,巴林内阁同意海合会其他国家公司在巴开设的分支机构可享受国民待遇。内阁要求上述公司由海合会公民全资拥有,在海合会国家成立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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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2010年12月6-7日海合会峰会决议,巴林内阁同意海合会其他国家公司在巴开设的分支机构可享受国民待遇。内阁要求上述公司由海合会公民全资拥有,在海合会国家成立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