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获赔 免费搭乘减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7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实习生 邓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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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正在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业内专业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介绍,这是自2004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解释。
记者注意到,虽然多达29条的司法解释不乏专业术语,但社会各界仍然对包括酒驾、免费搭乘等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给予了高度关注。
“这次司法解释受关注程度如此高,是因为其内容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且随着汽车销量的增加,涉案数量已相当庞大。”该人士说。
醉驾拟获赔引热议
《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醉驾伤人的赔偿问题。以往,当事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保险合同中所列“醉驾为责任免除项”为由而拒绝赔偿。
例如,2009年,湖北襄樊谷城县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与停于公路边的孙某所骑助力车相撞,致孙某受伤。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之后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时,被拒。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醉驾不是免责理由,需由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
在诸多类似案件中,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很多人认为,醉驾案被害人也应被纳入足够完善的理赔救助体系,上述《征求意见稿》正是将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出现这些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海纯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交强险的条例当中规定,当出现此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再向致害人进行追偿,而征求意见稿则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更加有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
另有专家指出,如此规定,既是要维持交强险的可持续性,同时更是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为何不向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扩展,其分析认为,商业险部分,依然要严格遵守当事人的约定,未来能否变化,需要看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此类风险。
不过,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了疑虑,认为新解释会降低醉驾成本,助长酒后驾车。而保险业内人士则担忧,酒驾纳入赔付范围,使得车辆保险理赔的风险提高,费率自然会随之提高。另外,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变动设计修改产品,成本上升,支出增加,只有多收保费来弥补,保险产品的费率可浮动对于保户来说有利有弊。
“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和保险界已经有共识,对酒驾事故赔偿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交强险的普及,让法律来引导车主投保。”有专业人士如此评论。
免费搭乘责任减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免费搭车责任细化牵引出“拼车合法化”,尤其是对于一直有着“非法”嫌疑的“有偿拼车”,职能部门更应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其“合法”身份,且厘清“与黑车的边界”、“发生交通事故后搭乘者、车主或司机各自的责任与权利”等问题。而不能无视其社会需求及现实合理性,弃之一旁置之不理。他认为,目前的规定仍显“粗略”,比如,其只规定了搭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却未明确受损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对“被搭乘方”也未说明是开车司机还是出事车主,一旦出现意外,难免引发纠纷。尽管如此,该人士也指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非营利性质的个人推行“顺风车”的鼓励,有利于缓解交通及社会关系的调整。
也有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其实对于拼车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去禁止,从助人为乐的角度,也是鼓励免费搭车的。因此,法律也是考虑到了这些问题,规定在发生事故时,适当减轻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范围扩大
除醉驾伤人、免费搭乘等问题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医保外支出的赔付、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次序、车主变更或车辆改装后发生事故、行人进入高速、道路设计存缺陷等情形下的赔偿进行了明确。
比如,其中第八条提到: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实际上是扩大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合同中,通常是将事故医疗中治疗、用药等费用限定在医保标准内才可赔偿,虽然这是出于防范医疗支出过高的风险,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受伤者的利益,也可以说是“霸王条款”。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医保外支出并不是说可以全部赔偿,而是可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的医疗费压力。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提出的打通交强险分项限额问题(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未见踪影。
有业内专家就此回应《国际金融报》记者称:这一问题在此次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到,是因为分项限额的调整涉及到交强险基本制度的存续,它的变动与交强险的费率密切相关,已经超出了法院的司法判断范围。如果进行调整,产生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还无法估算。因此,主要的问题是在于交强险的成本与费率的厘定。从实际审理情况来看,虽然各地法院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的法院还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分项限额能否打通,可能还是要通过充分调研测算以及最终由国务院层面来决定。
据记者了解,上述《征求意见稿》在4月21日结束征求意见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将经过修改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有望在年内通过和公布。这意味着,在最终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将适用该解释中这些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