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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提供有针对性金融服务 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8 06:59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万荃

  国务院近日下发通知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就小型金融机构如何发挥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如何完善、创新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机制等问题展开探讨。

  记者:近年来,在金融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小微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培育小型金融组织和机构。您认为应如何发挥小型金融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杨涛: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微小型金融组织的作用,需重点考虑如下几方面。

  一是围绕小型银行类机构构建“农村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是日本产融结合发展实践的典型代表,一般认为主银行的特征包括: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大股东、它们向客户企业提供系列贷款、合理参与企业的管理、管理客户企业的结算账户等。尽管主银行制度下的日本银企关系存在弊端,但仍然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尤其是其在关系型融资方面的作用,其优势在于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困难,为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提供支持。实际上,目前在江浙一带已经有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在走向主银行模式,即一方面充分运用关系融资模式,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非融资及咨询服务,从而对当地农村经济、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发展真正的社区合作性金融机构。我国当前面临的阶段,合作性金融仍需作为农村金融的主流,而不是一刀切地打造为商业银行。在推动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培育能够体现合作功能的金融主体。在加快合作金融立法的同时,一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功能,打造真正的合作类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规范和支持农村基金会等非正规的合作金融组织。

  三是建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农村社区保险或担保机构,可以充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的特点,更关注地方客户的相关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农村领域还有大量的准金融机构,其从事某类具有金融特征的服务,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是现代金融组织中最具活力的主体,也是我国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选择。面对不同农村区域的金融需求,可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这类机构的发展。

  记者:目前,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数量不足,已成为中国金融改革的热点和焦点。请您谈下未来如何有效解决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制约问题,完善和创新小型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

  杨涛:小型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完善我认为应从如下层面着手:

  首先是把小型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点,构建完善的股权架构。目前小型金融机构在发起人身份方面还受到很多约束,未来应该进一步有所突破,允许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参与进来,从而既符合国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改革,又能进一步提高的小型金融机构的活力与吸引力。

  其次是要完善融资能力。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小型金融机构的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持续融资能力差。因此需要拓宽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对此也需要政策和监管方面的合理支持与放开。

  另外,合理的区域定位与客户定位非常重要。一方面,小型金融机构要根据区域和自身特点选择所适合的发展区域,既要为金融“缺血”最明显的区域提供服务,也要保障自身能够有财务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小型金融机构要从根本上避免“做大做强”的冲动,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更多关注县域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记者:综观全球,凡是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较好的国家,一般都具有比较成熟、完备的监管思路和法律框架。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创新金融监管机制,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和分层化?

  杨涛: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应该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强化对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应该根据辖内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特点配备充足的监管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保证持续、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建立风险处置机制,监督其坚持“三农”和实体经济服务方向,努力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监管原则的审慎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一,面对风险较高的小型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防范各类风险;二,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所在区域、经营状况等因素的不同,监管部门可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对经营良好、风险管控得当的,适当放松监管标准和约束条件;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注重促进和支持其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的范畴内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

  提高监管方式的实用性。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管方与小型金融机构的交流,在此可以借鉴美联储对于社区银行的监管方式,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监管对象的信息和状况,双方及时互动。另一方面,要更着重加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高利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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